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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經營的合夥人還保留勞動關係?

參與經營的合夥人還保留勞動關係?

在現代這個社會,存在着各種形式的企業,包括合夥企業,在現實生活中,有很多合夥企業參與公司的經營活動,很多人不知道在這種情況下合夥人與企業之間的關係,比如説參與經營的合夥人還保留勞動關係?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參與經營的合夥人還保留勞動關係這個問題以及與其相關的一些事項。

一、參與經營的合夥人還保留勞動關係?

對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提供勞務在勞動關係層面應如何界定,現行法律並沒有做出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也無統一認識。要釐清這一問題,首先必須明確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係是什麼,其核心要件包括哪些。

所謂勞動關係,是指在運用勞動能力、實現勞動價值的過程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個人之間形成的社會經濟關係,它主要體現為兩個方面:一是勞動關係的實質是勞動過程中,勞動者以其勞動力為給付內容,歸於用人單位支配和使用所產生的關係;二是勞動關係具有鮮明的從屬性(即人格、組織及經濟上的從屬性),勞動者需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並按其勞動價值的大小獲取相應的勞動報酬。其中尤以從屬性作為判斷勞動關係的最核心的基準條件。 就合夥企業而言,分為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根據法律規定,普通合夥企業中全體合夥人財產共有、利益共享、責任共擔,對合夥企業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責任,執行合夥事務自不例外。

二、勞動關係

勞動關係,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依法所確立的勞動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係。

用人單位,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同時。也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

勞動者,是指達到法定年齡,具有勞動能力,以從事某種社會勞動獲得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依據法律或合同的規定,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從事勞動並獲取勞動報酬的自然人(中外自然人)。

法律特徵

1、勞動關係是在現實勞動過程中所發生的關係,與勞動者有着直接的聯繫。

2、勞動關係的雙方當事人,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提供生產資料的勞動者所在單位。

3、勞動關係的一方勞動者,要成為另一方所在單位的成員,要遵守單位內部的勞動規則以及有關制度。

勞務關係是平等主體之間就勞務的提供與報酬的給付所達成的協議,遵循意思自治、合同自由和等價有償的原則,僱主與僱員之間形成的是一種債權債務關係,勞務關係不受勞動法調整,應適用民法通則、合同法的規定。

區分:

1、主體不同,勞動關係一方是符合勞動年齡並具有與履行勞動合同義務相適應能力的自然人,另一方是符合勞動法所規定條件的用人單位;而勞務關係不限於自然人與用人單位之間,還可以是單位之間,自然人之間,並且可能是兩個主體以上。

2、關係不同,勞動關係中形成的是管理與被管理、監督與被監督、指揮與被指揮的隸屬關係;勞務關係是平等主體依據雙方約定所形成的一種財產關係,不存在人身的隸屬性。

3、關係的穩定性不同,勞動關係比較穩定,反映的是一種持續的生產資料、勞動者、勞動對象之間的結合關係;而勞務關係中多為一次性或臨時性的工作,一般以完成特定工作為目的。

4、待遇不同。勞動關係中勞動者除了定期得到勞動報酬外還享有勞動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各項待遇,如社會保險待遇等,而勞務關係一般只涉及勞動報酬問題,勞動報酬都是一次性或分期支付,而無社會保險等其他待遇。

實際上就是判斷合夥人與企業之間是否存在着人身的依附關係,這是判斷是否有勞動關係的關鍵,具體的結論還需要根據案情確定。如果大家對於參與經營的合夥人還保留勞動關係這個問題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地方,小編建議最好在當地找一個專業的律師進行詳細的諮詢。

標籤:合夥人 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