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人不參與經營是否違法
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參與經營的合夥人還保留勞動關係
對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提供勞務在勞動關係層面應如何界定,現行法律並沒有做出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也無統一認識。要釐清這一問題,首先必須明確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係是什麼,其核心要件包括哪些。
所謂勞動關係,是指在運用勞動能力、實現勞動價值的過程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個人之間形成的社會經濟關係,它主要體現為兩個方面:一是勞動關係的實質是勞動過程中,勞動者以其勞動力為給付內容,歸於用人單位支配和使用所產生的關係;二是勞動關係具有鮮明的從屬性(即人格、組織及經濟上的從屬性),勞動者需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並按其勞動價值的大小獲取相應的勞動報酬。其中尤以從屬性作為判斷勞動關係的最核心的基準條件。 就合夥企業而言,分為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根據法律規定,普通合夥企業中全體合夥人財產共有、利益共享、責任共擔,對合夥企業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責任,執行合夥事務自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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