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和有限責任公司的區別
合夥企業與有限責任公司主要區別:
1、管理人的權利義務。有限責任公司中,除公司章程特別規定外,主要由其在公司的股份決定。簡單點説,就是誰出錢多誰説了算。有限合夥企業中,管理人為普通合夥人,有限合夥人不參與管理和執行。
2、投資人的權利義務。有限責任公司中,除公司章程特別規定外,同樣由其在公司的股份決定。誰出錢多,誰分錢多。有限合夥企業中,主要由合夥協議規定,具有較強的靈活性。
3、法律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由各股東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而有限合夥企業中,普通合夥人以其全部財產承擔法律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4、税收。有限責任公司的投資所得和股東分紅均要徵税。有限合夥企業由合夥人分別繳納所得税。
5、利潤分配。合夥企業原則上利潤分配方式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分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按照合夥人實繳出資比例分配,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合夥人平均分配。有限責任公司原則上利潤分配方式按股東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但是約定不以實繳出資比例分配的除外。
法律依據:《合夥企業法》
第六十八條
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有限合夥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夥事務:
(一)參與決定普通合夥人入夥、退夥;
(二)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三)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夥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四)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夥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五)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閲有限合夥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六)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夥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七)執行事務合夥人怠於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八)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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