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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取出口退税罪和逃税罪的區別是什麼

一、騙取出口退税罪和逃税罪的區別是什麼

騙取出口退税罪和逃税罪的區別是什麼

(一)在犯罪客觀方面

逃税罪通常是納税人在商品的國內生產、銷售環節,實施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拒不申報納税或者進行虛假納税申報等手段,逃避應繳納的税款。騙取出口退税罪則是是行為人在商品的出口環節,採取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的出口退税款。但應當注意的是,在商品的出口環節,只有行為人在根本沒有出口貨物,而採取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出口退税款的,才能構成騙取出口退税罪。

(二)在犯罪主體方面

逃税罪是特殊主體,通常只能由納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構成,並且突出表現在該納税人必須對其所逃税款負有納税的義務。而騙取出口退税罪是一般主體,可由納税人構成,也可由非納税人構成,並且突出表現在該行為人通常不是其所騙税收的納税人。

(三)在犯罪的主觀方面

騙取出口退税罪與逃税罪雖同為故意犯罪,但兩者的犯罪目的各不相同。逃税罪的目的是行為人在有納税義務的情況下,不繳或少繳税款、逃避納税義務。騙取出口退税的目的,則是行為人在未實際履行納税義務的情況下,從國家的出口退税款中獲取非法利益。

二、騙取出口退税罪量刑標準

《刑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税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騙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騙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騙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納税人繳納税款後,採取前款規定的欺騙方法,騙取所繳納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騙取税款超過所繳納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騙取出口退税罪,只有在沒有繳納税款的情況下才可能成立。納税人繳納税款後,採取假報出口等欺騙方法,騙取所交納的税款的,成立偷税罪。對於騙取税款超過所交納的税款部分,則應認定為騙取出口退税罪,與偷税罪實行並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