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律師出具律師函的條件有哪些?

一、律師出具律師函的條件有哪些?

律師出具律師函的條件有哪些?

律師接受客户的委託就有關事實或法律問題進行披露、評價,進而提出要求以達到一定效果而製作、發送的專業法律文書。用律師函對某一事實進行法律評價和風險估計,其目的在於以法律尺度和律師的判斷,對送達對象曉之以法律事實,動之以利弊得失,讓送達對象得出自己的“法律評價”,即“傳法達意”。

律師函它的本質是一種委託代理進行意思表示的法律行為,對於訴訟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律師函並不是真正有效,具體還要法院的認可,如果法院不認可,則是無效的律師函。

律師函必須要有律師簽章和蓋章,代表對此函負有法律責任,如無則為偽造。如受到威脅、恐嚇、損失等,可向公安機關報警,追究委託人以及律師的責任。

二、如何發律師函?

1、 律師事務所接受委託。簽訂委託合同,出具授權委託書。委託手續必須齊全,明確,這是律師函保證其合法性的根基。

2、律師事務所指定律師承辦律師函業務。當然律師事務所可以根據委託人的意願指定或者推薦承辦律師。

3、承辦律師聽取委託人的陳述。承辦律師須認真聽取委託人就委託事項的前因後果,必要的情況下可以進行引導性的詢問。

4、蒐集補充委託事項的事實材料。委託人第一次陳述往往不能完整的帶來律師製作律師函所必須的材料,因此律師需要繼續和委託人溝通,深入瞭解事實,蒐集相關的證據材料,這些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相關性都是律師必須考慮的。

5、分析陳述整理材料草擬律師函提綱。在材料蒐集完畢以後,事實脈絡基本清晰的前提下,律師應當先行起草律師函提綱,當然如果比較簡單的則直接起草也是適當的。

6、起草律師函。按照律師函的製作標準正式起草律師函。

7、聽取委託人對律師函草稿的意見。律師初稿應經委託人的過目,進一步聽取委託人的建議,尤其是異議。並且就有關風險提示委託人。

8、修改潤色後出具律師函最終稿。在聽取委託人就律師函草稿的意見、建議或異議後進行響應的結構調整、語言潤色、意見修正,到這一階段律師函基本出爐了。

9、取得委託人的最終書面確認。取得當事人對代理方案的書面確認是律師業務的規範化和風險管理的需要。

10、律師函經簽章生效;包括承辦律師署名、律師事務所蓋章。

11、送達律師函。發出方式包括傳真、面呈,郵寄(普通、掛號、EMS等甚至公證送達。要注意送達證據的保存和蒐集。

12、接受回函或答覆。送達對象收到律師函後,可能回函或者答覆。

13、向委託人反饋或者向委託人詢問律師函的效果。律師函送達後,送達對象往往會對律師函採取答覆,尤其是採取行動,因此必須跟蹤律師函的效果。

14、回函或再發出律師函。根據回函情況或者反饋信息或者委託人的再次要求,根據必要性原則可以再次發函。

15、採取律師函業務之外的法律行動。

綜合上面所説的,出具律師函就只有律師可以實施,一般是接受當事人的委託才會發送的,其目的性也是為了保障當事人權益,而且也是以法律的方式來警告對方,如果獲得法院的認可,那麼此律師喊就可以獲得法律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