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聘請律師出具律師函要注意什麼?
1、簡明扼要
律師函在對事實部分進行敍述時不需要向法律意見書那樣詳備,只需要根據委託人提供的材料,簡明扼要的將事實與雙方爭議的焦點總結出來即可。法律意見書是律師在充分的資料準備及法律研究的基礎上做出的,而律師在出具律師函時很多時候對案件的事實及證據的掌握並不充分。律師函更多承擔的是宣示功能而非分析功能,律師函只是打前站用的,後面還有一系列組合動作,不宜詳述,言多必失。
2、以“根據委託人提供的資料及陳述”這樣的字句開頭
當事人給律師的信息很多時候都是經過過濾的,很多時候並不説出全部事實,特別是那些認為可能是對自己不利的事實。這樣做是危險和愚蠢的,聘請律師是來維護當事人利益的,只有在充分了解事實的基礎上才能制定出可行的方案來更好的維護當事人的利益。
為了規避風險,當事人得給自己留有迴旋的餘地,以免當事人的委託人所講述的事實不是完全準確的,所以在列舉事實的段落前可以這樣開頭:根據委託人提供的資料及陳述。
3、強調有利事實,最小化不利事實
出具律師函一方的好處就是可以組織對當事人的委託人有利的事實。如果事實對當事人的委託人有利,那就強調事實;如果法律對當事人的委託人有利,那就強調法律;如果情理對當事人的委託人有利,那就強調情理,總之不管優勢是什麼,都要在律師函中予以強調和渲染。在強調有利事實的同時,要最小化不利事實。
4、在事實簡述部分有一點需要提醒注意的,就是關於默認聲明
有些律師函在事實陳述的結尾還會加上一個默認聲明:如,如果在最後期限前還沒有收到書面回覆,就默認有關的事實都是準確和完整的。或簡單的表述成:對律師函的內容有異議,請在最後期限前書面告知,逾期視為沒有異議。
這樣的表述單從法律上分析是有問題的,沉默作為意思表示,只有在法律有明確規定或當事人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才可以,否則不能作為意思表示。簡單説就是,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和當事人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即使對方在最後期限之前沒有回覆也不構成對事實的認可。
綜上所述,律師函作為訴訟案件中常見的一種專業性較強的法律文書,代表着律師接受委託人的委託對相關法律事宜評價,從而達到預期目的文書,出具律師函之前需要經過當事人確認和書面授權,內容應當簡明扼要,陳述事實,表明立場並規避不利於自己的風險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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