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錯律師費誰出,律師費有哪些特點?
一、特點
1、律師應當以其所在律師事務所的名義統一收案收費,不得私下收取律師費。
2、律師費不同於辦案經費,律師為處理受託事務支出的必要費用仍須委託人承擔。比如交通費、住宿費、司法鑑定費等。
3、律師費不同於訴訟費,律師費是基於委託關係產生的民事代理費用,訴訟費是基於向法院提起訴訟產生的強制性費。律師費是可協商的,訴訟費是不可協商的。
4、律師是作為一種服務行業存在的,律師進行法律服務是一種高層次的腦力勞動,儘管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律師服務不以營利為目的,但是,隨着我國律師制度的進一步改革,律師事務所已逐步變成了不要國家編制、不要國家經費、自負盈虧的法律服務組織,這就決定了律師服務的有償性。當事人支出律師費用,得到的是律師提供的專業化的訴訟中介服務,這種服務可以使當事人迅速瞭解掌握一些有關實體和程序方面的法律規定,便於當事人更加及時、有效地實現訴訟目的。
二、由誰承擔律師費的司法實踐
從司法實踐來看,我國現行法律、相關司法解釋及規範性文件,至少在以下4類訴訟案件中,規定了由敗訴方承擔對方合理的律師費:知識產權糾紛案件、合同糾紛中有約定的部分案件、部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以及部分法律援助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6條規定:“著作權法第48條第1款規定的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託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範圍內。”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於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問題的聯合通知》第7條規定:“法律援助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費、文印費、交通通訊費、調查取證費等辦案必要開支,受援方列入訴訟請求的,法院可根據具體情況判由非受援的敗訴方承擔。”
在仲裁案件中,各地仲裁機構仲裁規則普遍規定了仲裁中勝訴的當事人可以要求對方負擔必要的律師費。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在1998年的仲裁規則中,也明確了敗訴方應當補償勝訴方因為辦理案件所支出的部分合理的費用賠償制度。西方一些國家的法律就勝訴方的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也有相關的規定,包括我國的香港特別行政區。
以上便是對問題醫療過錯律師費誰出,律師費有哪些特點的簡單描述,從文章中大家可以看出,對於律師費用的收取問題一般來説是誰聘請誰支付費用。但是如果對於律師費原被告雙方有相應的合同進行約定的時候,那麼這個律師費就可以按照約定來支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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