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出具律師函的法律規定的原則是什麼?
為了避免律師與委託人之間、律師與受送主體之間可能產生的潛在糾紛,規範律師函這一重要的基礎性的法律服務業務方式,控制出函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的風險,律師函的出具應當遵循下述基本原則或要求:
(一)真實原則
律師函是依據委託人的事實陳述和委託人提供的事實材料為依託的,首先,律師應當告知委託人真實客觀陳述其事實,不得做捏造事實、無中生有,否則承擔法律責任。其次,律師應當嚴格按照委託人陳述或材料的客觀內容,在律師函中不假不妄地進行事實陳述和分析。委託人不真實的陳述或者律師的失真地事實分析都可能造成嚴重的法律後果。
(二)合法原則
律師函必須建立在對客觀事實的合法性分析的基礎上,才能是委託人的意見得到法律的支持,產生法律的威懾效果,如果律師的律師函不符合法律的規定,造成有關損失的,須承擔賠償責任。
(三)委託原則
律師事務所必須與委託人簽訂書面的委託合同,明確地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律師必須和委託人建立書面的授權委託手續。以確定委託關係、委託範圍及代理權限,律師只在授權的範圍內發表律師函,最終的律師函在發出前要取得委託人的書面認可。注意的是,對律師函書面確認手續不能替代委託手續,實踐中經常有律師進行這樣的替代。
(四)必要原則
有些情況下發出的律師函是沒有多大的必要的,雖然律師函的應用範圍比較廣泛,但是律師函不是胡椒麪,不是狗皮膏藥。謹慎發出律師函才能取得預期的效果,這樣才能使委託人認識到在考慮他的成本,值得信賴。
(五)保密原則
律師函的受送對象要準確,範圍不得無故擴大,要限於當事人,或受送達對象的負責人。實踐中,為了製造輿論壓力或者藉助聲勢或者作秀,往往在媒體上公開發表或在公眾場所公開發布律師函,一是這種方式很不適當,違反送達對象是特定的原理,原則上不應公開發布,除非是需要進行公示的法律聲明。二是這種公開很可能引起侵犯商業祕密或榮譽、個人隱私或名譽的風險,加大了律師函法律服務的風險,很可能律師事務所成為連帶責任人之一。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格的規制律師的活動的,因為一般只有在公民遇到民事權益糾紛的時候,才會聘請律師,我們如果是作為民事權益糾紛或者是刑事案件的當事人的,在聘請專業的律師的時候,要選擇合適的律師事務所,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民事權益以及財產權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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