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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律師函的手續具體是怎麼規定的?

1、律師事務所接受委託。簽訂委託合同,出具授權委託書。委託手續必須齊全,明確,這是律師函保證其合法性的根基。

出具律師函的手續具體是怎麼規定的?

2、律師事務所指定律師承辦律師函業務。當然律師事務所可以根據委託人的意願指定或者推薦承辦律師。

3、承辦律師聽取委託人的陳述。承辦律師須認真聽取委託人就委託事項的前因後果,必要的情況下可以進行引導性的詢問。

4、蒐集補充委託事項的事實材料。委託人第一次陳述往往不能完整的帶來律師製作律師函所必須的材料,因此律師需要繼續和委託人溝通,深入瞭解事實,蒐集相關的證據材料,這些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相關性都是律師必須考慮的。

5、分析陳述整理材料草擬律師函提綱。在材料蒐集完畢以後,事實脈絡基本清晰的前提下,律師應當先行起草律師函提綱,當然如果比較簡單的則直接起草也是適當的。

6、起草律師函。按照律師函的製作標準正式起草律師函。

7、聽取委託人對律師函草稿的意見。律師初稿應經委託人的過目,進一步聽取委託人的建議,尤其是異議。並且就有關風險提示委託人。

8、修改潤色後出具律師函最終稿。在聽取委託人就律師函草稿的意見、建議或異議後進行響應的結構調整、語言潤色、意見修正,到這一階段律師函基本出爐了。

9、取得委託人的最終書面確認。取得當事人對代理方案的書面確認是律師業務的規範化和風險管理的需要。

10、律師函經簽章生效;包括承辦律師署名、律師事務所蓋章。

11、送達律師函。發出方式包括傳真、面呈,郵寄(普通、掛號、EMS等甚至公證送達。要注意送達證據的保存和蒐集。

12、接受回函或答覆。送達對象收到律師函後,可能回函或者答覆。

13、向委託人反饋或者向委託人詢問律師函的效果。律師函送達後,送達對象往往會對律師函採取答覆,尤其是採取行動,因此必須跟蹤律師函的效果。

14、回函或再發出律師函。根據回函情況或者反饋信息或者委託人的再次要求,根據必要性原則可以再次發函。

15、採取律師函業務之外的法律行動。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 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綜上所述,發放律師函前需要經過當事人的委託授權以及書面同意,根據委託人陳述意見製作標準格式的律師函,同時掌握對方當事人或者是公司的地址以及單位等,最重要的是需要其姓名還籍貫,確保能夠及時準確將律師函發放到對方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