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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律師函,律師函如何寫?

一、律師函概述

什麼是律師函,律師函如何寫?

隨着我國對外開放和香港、澳門的迴歸,在港澳已經成熟的律師代發律師函業務從港澳傳入了內地,作為律師一種新興的業務,被廣泛應用於市民和企業經營管理的各個方面。

(一)律師函的定義

律師函,又稱律師信,是指律師接受客户的委託就有關事實或法律問題進行披露、評價,進而提出要求以達到一定效果而製作、發送的專業法律文書。

(二)律師函的本質、功能與運用

1、律師函的本質

律師函是律師對某一事實進行法律評價和風險估計,目的在於以法律尺度和律師的判斷,對送達對象曉之以法律事實,動之以利弊得失,讓送達對象得出自己的“法律評價”,即“傳法達意”,因此律師函的本質是一種委託代理進行意思表示的法律行為,存在兩層法律關係,一是律師與委託人之間的授權委託關係,這一層面是核心的法律關係。二是律師與受送主體之間的代為函告的法律關係。律師函應根據委託人的合理要求而給予對方通知或在適當的範圍之內向送達對象解釋事由,以便送達對象做出決定。

2、律師函的功能

(1)信息傳遞功能,律師函無疑具備傳達委託人的意思、意志和律師的法律評價等信息的溝通,也是為獲得送達對象的預期信息反應而製作的。

(2)心理強制功能,通過法律把一封函潤色加工後能夠使對方迫於法律的名義的説服而產生威脅的恐慌,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將委託人的意思表示通過法律分析後以合法的姿態予以定格(當然整體事態是定格的),二是借律師事務所之招牌和律師的職業形象以法律的名義進行放大式的傳達,成為一種強勢的意思表示。

(三)律師函的特點

1.行文關係單一。主要用於向委託人指向的人依法表達法律訴求。

2.應用領域廣泛。基本上可以在一切法律業務中使用律師函,因此其適用於範圍非常廣泛,從訴訟到非非訴訟領域,從民事到商事領域等等。

3.精悍靈活。律師函是一種非訴訟業務範疇,律師函往往篇幅短小靈活,但依據法律提出的威脅性要求使其具備精悍的特徵。

4.受託發函。也就是説是代表委託人以律師的口吻和形式向委託人指向的人表達委託人的意志。

5.表徵法威。律師在人們看來是法律的專家,是最為嚴謹和認真的專業人員,如果由律師發話就是委託人的意志賦予了強烈的法律救濟色彩。有人所謂律師函,就是一封合法的恐嚇信,以讓對方捲入法律糾紛相威脅,説得十分形象。

(四)律師函的分類

1、根據律師函的主要功能分為:

(1)律師催告(敦促)函。是當前最常使用的一種。告即將委託人的意志告知收函人,催即催促收函人做什麼或者不做什麼。

(2)律師詢問函。是主要用於瞭解、詢問有關法律事項時使用。

(3)律師答覆函。是委託律師對特定的質詢通過律師來答覆的函。

(4)其他律師函。

2、根據律師函的處理的事務領域範圍可以分為:

銀行催貸律師函、貨物銷售款項催收律師函、物業費催收律師函、停止名譽侵權的律師函、停止商標侵權律師函等等,列舉不可窮盡。

二、律師函格式要點及製作標準

(一)律師函用紙和打印推薦技術指標

1.律師函推薦用紙標準:一般採用國際標準A4型(210毫米×297毫米)。版心規格:156毫米×225毫米(不含頁碼)。頁邊:公文用紙上白邊為37毫米±1毫米,下白邊為35毫米±1毫米;公文用紙左白邊為28毫米±1毫米,右白邊為26毫米±1毫米。

2.原則上律師函中圖文的顏色均為黑色。單面或雙面印刷;頁碼套正,兩面誤差不得超過2mm。使用激光打印機打印,印品着墨實、均勻;字面不花、不白、無斷劃。

(二)排版規格與裝訂要求

1.排版要求:以小三號字高度加小3號字高度7/8倍的距離為一基準行。正文用小3號仿宋字,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個字。

2.裝訂要求:律師函應左側裝訂(事務中多是不裝訂或者上裝訂或者角裝訂或者側單釘),不掉頁。律師函的封面與書芯不脱落,後背平整、不空。兩頁頁碼之間誤差不超過4mm。騎馬訂或平訂的訂位為兩釘釘鋸外訂眼距書芯上下各1/4處。

(三)律師函中各要素標識規則及內容標準

可將律師函的各要素劃分為函首、主體、函尾三部分。三部分的美學分割標準如下:發函律所全稱下4mm處為設置一條隔離線,最後一頁距下頁邊20mm處為設置一條隔離線,兩條線長均為170mm。每行距中排28個字。律師函首頁上隔離線以上的各要素統稱函首;置於隔離線之下的各要素統稱主體;置於主體以後的的各要素統稱函尾。用形象地説分為“頭”、“身”、“尾”三部分。律師函的格式或結構(基本嚴格按照順序排列)如下:(1)發函律師事務所標識+(2)發函號+(3)律師函標題+(4)送達對象+(5)問候語+(6)委託聲明+(7)簡要事實和結論提前+(8)事實的具體陳述+(9)受託事項的具體法律分析+(10)“威脅性”的要求或建設性的意見+(11)律師函發出方式説+(12)附件+(13)成函時間+(14)生效標識(印章、簽署)+(15)特殊情況説明+(16)附註+(17)頁碼。

1.函首

(1)發函律師事務所標識

由律師事務所全稱(不應簡稱)組成,發函律師事務所標識名稱上邊緣距上頁邊的距離為30mm,推薦使用小標宋體字,字號酌定。當然本部分內容可以根據需要進行美術設計,但是我們認為應當簡潔、莊重,不應花裏胡哨的,也不應當內容太多令人產生頭重腳輕的感覺。

(2)發函號

發函字號由發函律所代字、年份和序號組成。發函所標識下空2行,用小3號仿宋體字,居中排布;年份、序號用阿拉伯數碼標識;年份應標全稱,用六角括號“〔〕”括入;序號不編虛位(即1不編為001),不加“第”字。這可以體現一個律師事物所基本制度即法律文書管理制度和檔案管理制度的落實水平。

(3)律師函標題

上分欄線下空2行,用小2號小標宋體字,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時,要做到詞意完整,排列對稱,間距恰當。標題應當由製作律師函的律師事務所的全稱+律師函主要事由+律師函字樣三部分組成。當前的律師函要麼只有三個字“律師函”,要麼缺乏發函律所名稱。

(4)送達對象

標題下空1行,左側頂格用3號仿宋體字標識,回行時仍頂格;最後一個送達對象名稱後標全角冒號。如送達對象名稱過多而使首頁不能顯示正文時,應將送達對象名稱移至文尾隔欄線之下。送達對象名稱應當使用全稱或者規範化簡稱、統稱,即接受函件的機關、單位全稱或個人法定姓名。不可省略或用不規範的簡稱。可在受送個人姓名後加先生或女士等尊稱。

(5)問候語

與尊稱相銜接,送達對象名稱下一行,正文可以另起一行。正文每自然段左空2字,回行頂格。數字、年份不能回行。

2.正文(即函身)

(6)委託聲明

應當明確委託人、受委託律師事務所、受指派的律師及委託事項。是物基本形式一般為:×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的委託,指派×××律師就××××事宜出具本律師函。[1]事務中律師往往以自己受託的名義向送達對象發函,我們以為這是不符合律師執業規範中要求的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託的要求的,至少表述是不符合法律邏輯的,不夠嚴謹。

(7)簡要事實和結論提前

這部分內容不是必須有的,但如果事情很複雜的話,可以“開門見山”地“一筆帶過”地“點”一下事實,“描”一個概括性的提示性的建議或意見或結論。

(8)事實的具體陳述

在委託聲明後或者概述事實結論後就需要客觀真實地細敍事實部門,客觀真實是陳述必然的要求,必須嚴格按照委託人提交的材料和委託人的陳述後提煉出來的可靠的事實進行陳述,律師不得添油加醋任意渲染,不得恣意刪減縮小必要的事實,事實的陳述的要按照事情的基本脈絡進行,主要分為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消滅,雙方先後的原因行為和發生的結果,雙方就有關法律事實的處理邀約、要約、反要約、承諾、等磋商和解破裂過程等要周詳,但不是流水帳,不是簡繁不分,而是根據關聯性原則和必要性原則及客觀性原則進行事實闡述,以便為法律分析進行鋪墊,當然也是相當於律師與送達對象進行核實的需要,如此對方可以就有關事實爭議進行回覆,使送達對象知道律師是在充分了解事實掌握事實的技術上進行法律分析並給出法律建議的,增加律師函的可信度和説服性。

(9)受託事項的具體法律分析

對事實陳述完畢後,就到了以事實為依據進行法律分析的步驟了。法律要依託事實或存在的爭議,根據委託人的意志,以法律為準繩,以法律對事實的分析推導出法律上應然的義務分擔説明或者準確傳達委託人的意思表示,事實引用要客觀、相關、簡潔、明瞭,法律引用清晰適用準確,論證有力邏輯嚴密,要根據事實得出法律上應有的義務分擔,但要考慮送達對象或者閲函人的特點,如果屬於普通的居民,該部分內容應當通俗易懂,如果送達對象是公司社團組織,則可以更正規一些,如果是法律專業人士,如律師之間的函件,則可以法言法語來解決,這需要律師製作者的靈活處理。本部分根據送達對象的特點進行適當的法律分析,援引法律要適當,要明確具體的規定,以增強説服性和權威性。

要説明如此承擔法律義務的事實原因和法律原因,這是事實陳述和法律分析兩部分的核心內容。

(10)“威脅性”的要求或建設性的意見

根據具體事實的陳述,法律義務承擔的結果性分析這是律師應當以受託律師的口吻提出體現委託人意志的意見或要求,可以明確傳達要求對方在“由誰以怎樣的方式在何間何地完成怎樣的給付或者停止某項行為”,包括五個要素,就是要求的“具體內容(what)、具體時間(when)、具體地點(where)、具體方式(how)、具體主體(who)”。儘量要指定具體期限,並適當給對方必要寬限。

本部分內容尤其被認為是律師函的“高潮”部分,也是最抓人眼球的部分,這部分的內容和法律義務分析部分一脈相承的,也是以委託人提出的要求為大前提的,要在提出要求的基礎上進一步説明若送達對象不兑現本律師函的意見或要求將面臨的不利狀況和後果,以反面的形式引起受送對象的重視,強化律師函的威嚴性和委託人的堅定法律立場。這部分“威脅”性的內容主要包括不兑現或者不與委託人協商的話,將承擔委託人行使解除權、抗辯權、訴訟權,這將導致商務角度合作破裂的種種後果,其次需要由送達對象承擔的訴訟費、律師費等實現債權的費用,甚至可以明確給出預算,另外可以告訴其一審、二審、再審等程序性的時間成本巨大。但我們以為這部分也是要留有餘地的,要具備建設性,不應惡化雙方的關係或者打消了對象協商和解的積極性,也不能把本部分內容渲染為非法的威脅恐嚇。至於威脅警告的程度要因人而宜,因事而宜,因時而宜,不宜所有的律師函一律加以威脅恐嚇,有的點到為止,有的需要算出責任承擔的具體金錢數額,有的商洽性的函不需要本部分的內容。當然,這種“威脅”也應當是多角度的,包括法律責任角度、商業預期利潤角度、商業信用角度等等。另外,筆者注意到一些律師函中往往有默認聲明,如“對律師函的內容有異議,請在XX日內書面告知我方,逾期視為沒有異議”。就是聲明對方不在指定日期答覆或者不作為的情況下視為同意律師函的要求,筆者以為這是不適當的,默認情形是需要法律有明確規定的,至少需要雙方有明確的約定,即使明確約定了也未必被法院採納為沉默方的默認,因此律師函中有關默認的推定值得注意。

(11)律師函發出方式説明

律師函的發出方式在此應當予以説明,以提高保存證據的效果,並證明律師函發出方式的合法性。如:本律師函以傳真(註明受送對象傳真號碼及收件人)及特快專遞交方式送達。

3. 函尾

(12)附件

可以將委託人提供的主要材料的關鍵部分列為附件(至少要有委託證明,簡單的聲明事實上不足以證明律師函是受託發出的),作為律師函的組成部分。不需要的,應當將委託人提供的材料以工作底稿的方式長期保存。如有附件,在正文下一行左空2字用3號仿宋體字標識“附件”,後標全角冒號和名稱。附件如有序號使用阿拉伯數碼(如“附件:1.×××××”);附件名稱後不加標點符號。附件應與公文正文一起裝訂,並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頂格標識“附件”,有序號時標識序號;附件的序號和名稱前後標識應一致。如附件與公文正文不能一起裝訂,應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頂格標識公文的發文序號並在其後標識附件(或帶序號)。律師函中如需附表的,對橫排A4紙型表格,應將頁碼放在橫表的左側,單頁碼置於表的左下角,雙頁碼置於表的左上角,單頁碼錶頭在訂口一邊,雙頁碼錶頭在切口一邊。公文如需附A3紙型表格,且當最後一頁為A3紙型表格時,封三、封四(可放分送,不放頁碼)就為空白,將A3紙型表格貼在封三前,不應貼在文件最後一頁(封四)上。

(13)成函時間

成函日期以律所負責人簽發的日期為準。用漢字將年、月、日標全;“零”寫為“○”,而不是英文字母“o”或或者阿拉伯數字“0”;成文時間的標識位參照“生效標識”部分的要求和標準。實務中多用阿拉伯數字書寫時間,很不美觀。

(14)生效標識(印章、簽署)

在落款處署可以不屬律所名稱,只標識成文時間,但需要在發函律師的簽名處有印章,以及各頁的騎縫章。發函律師名稱必須得有,包括印刷體姓名和手籤姓名,成文時間右空4字;加蓋印章應上距正文2mm-4mm,端正、居中下壓成文時間,印章用紅色。當印章下弧無文字時,採用下套方式,即僅以下弧壓在成文時間上;當印章下弧有文字時,採用中套方式,即印章中心線壓在成文時間上。

加蓋的印章必須清晰。署名的律師必須是委託人指定的受託律師,實習律師、律師助理等均不得署名。另外署名律師的簽字應當為手籤,另外有印刷體的律師姓名,以免因律師簽字“龍飛鳳舞”不能辨認。

(15)特殊情況説明

當公文排版後所剩空白處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時,應採取調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決,務使印章與正文同處一面,不宜採取標識“此頁無正文”的方法解決,行政機關曾經標識“此頁無正文”,但後來明文規定予以取消。

(16)附註

需要説明的其他事項,如律師的聯繫方式如通信地址、郵編、辦公電話、移動電話及電子郵箱等作為律師函的附註,以便送達對象反饋回覆,用小3號仿宋體字,居左空小2號字加圓括號標識在成文時間下一行。

(17)頁碼

用4號半角白體阿拉伯數碼標識,置於版心下邊緣之下一行,數碼左右各放一條4號一字線,一字線距離版心下邊緣7mm。單頁碼居右空1字,雙頁碼居左空1字。空白頁和空白頁以後的頁不標識頁碼。

三、律師函的細節要求或禁忌

尊重事實、準確引用法律條文、論理中肯、用語謙遜就成為律師函的必備要素。 要寫好律師函,必須做到以下幾點:

1.目的明確。無論是去函或覆函,都應具體、準確。去函的側重點在於提出的要求事由和詢問問題要清楚明白。覆函的側重點在於對來函所提的問題給予明確、具體的答覆。要坦誠,要直接。律師函的寫作不是文學創作,不是為了引起讀者的想象和琢磨你的真實想法,因此,在法律信函的寫作中拐彎抹角是沒有意義的。

2.用語適當。不管是給違約者的正式請求書、給客户的意見書,還是給法院書記員的説明書,只要收信人覺得費解,這樣的律師函是不合格的。法律寫作就是要清晰、直接、簡潔。所以,還是使用常用的詞語、常用的表達法為妙。只要信函清晰明瞭就能理解,不要垃圾詞語、華麗詞藻,不要自己造詞,前後用詞要一致。語言要樸素自然,不必故作謙卑和酸澀,忌用命令口氣。

3.遵循文法。將一個段落看成是一個書寫單元:即一個段落一個主題。以一箇中心句來開始一個段落,結尾的時候再和這個中心句呼應。使用主動語態。用肯定語氣陳述。不要將那些鬆散的句子連為一體。要保持文法和標點符號的一致性。用類似的格式表達並列的意思。在總結中,只用一種時態陳述。將一個句子中的重點文字放在句末。

4.法理情深。律師函中的恐嚇也是一種藝術,其火候很難把握,運用不當則可能因事實不清、觀點偏激或禮貌不周而加劇當事雙方的隔閡,甚至侵犯對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降低了律師自身的可信度,不僅做不到“春風化雨”,反而可能火上澆油,甚至被人理解為“挑訟架訴者”。律師函不是商業信函,律師函的主旨只能是以法理服人,在律師函中,以及其他法律文書中,律師都不應是委託人的可憎的爪牙或庸俗的喉舌,律師心中必須有法律這把尺子,不然於律師函所解決之事是火上澆油,於律師形象也是一種庸俗歪曲,發律師函不是“資本意志”的赤裸體現也不是所謂的律師的“舌燦如簧”的技巧表演,律師要有“良心”即法律,筆者親身感受了一些中國老律師對“關係博弈”沉醉或無奈,也感受了新生代律師尤其是實習人員的“犬儒主義”的主動或被動的潛在取向。律師的行當莫非就是“儘可能拿人錢財,不擇手段替人消災”,表現得“吃人嘴軟,拿人手短”的主體姿態?律師如何讓自己充滿法律智慧的頭腦不致在誘人的利益面前跟着當事人亦步亦趨不僅僅是一個律師職業羣體的操守問題,更是一個人類的問題。

四、律師函的作用及運用

由於要解決的問題不同,致函的目的也不相同。有預防和制止某種行為的發生和繼續發生的,如對侵權行為的制止;有敦促某項義務履行的,如債務催討;有公示某件事實或權利的,如上市公司向股民披露某項事實;在商務談判中,為澄清事實也可以使用律師函。從訴訟與仲裁的角度講,巧用律師函還可以起到順延訴訟時效的效用。律師函廣泛運用在民商活動中,如:

1.調查取證。律師經常出現當事人準備起訴卻證據不足的情況。這些情況,有些可以通過發律師函來查詢溝通來獲得對方的答覆從中尋找證據的方式來解決,正所謂投石問路,偵察證據和對方的態度,探聽虛實;

2.商洽和解。律師函的和解作用是其主要的用途。通過通知對方在指定期限來人、來函、來電協商的方式來促使雙方達成和解協議;

3.催促警告。通過律師函來行使一些法律上的告知義務,或者通過律師函達到提醒收函人儘快履行約定或者法定義務的作用;

4.解釋評價。可以就某一法律事件或者某一法律行為進行解釋説明和客觀評價,以達到法律層面上的溝通需要;

5.抗辯回覆。針對對方發來的律師函針鋒相對地進行抗辯性回覆,以達到反駁對方律師函的作用;

6.行權聲明。典型的是行權聲明包括三類:一是債權性形成權,包括:追認權、終止權、選擇權、買回權、減價請求權、解除權、撤銷權、撤回權、拋棄權、抵消權、免除權、抗辯權等等。二是物權性形成權:包括:撤消權、所有權的拋棄、他物權的拋棄、共有物分割請求權、典物回贖權等。三是訴訟時效中斷聲明;

當然,也許會有人講,這些目的商業信函也可以做到。但由於律師函畢竟是由法律專業人士以法律的眼光和觀點對某一事件所作的法律評價和風險估計,其所包含的法律尺度和經驗判斷必然使得每一個閲讀者都會下意識地將所述事實與實際情況及法律作一番比較,得出自己的" 法律評價 " ,甚至做出法律風險估計。可以這樣説,律師函是對閲讀者的一個快速 " 洗腦 ",迫使他從一般的思維轉向法律思維,這種引導和威懾作用是一般商業信函所不能及的。因此,目前社會已廣泛認可律師函。名人為維護自身的各種權益發布律師函已不稀奇,企業為經營所需發佈律師函或聲明也常見報端。

五、律師函出具的基本原則

為了避免律師與委託人之間、律師與受送主體之間可能產生的潛在糾紛,規範律師函這一重要的基礎性的法律服務業務方式,控制出函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的風險,律師函的出具應當遵循下述基本原則或要求:

(一)真實原則:律師函是依據委託人的事實陳述和委託人提供的事實材料為依託的,首先,律師應當告知委託人真實客觀陳述其事實,不得做捏造事實、無中生有,否則承擔法律責任。其次,律師應當嚴格按照委託人陳述或材料的客觀內容,在律師函中不假不妄地進行事實陳述和分析。委託人不真實的陳述或者律師的失真地事實分析都可能造成嚴重的法律後果。

(二)合法原則:律師函必須建立在對客觀事實的合法性分析的基礎上,才能是委託人的意見得到法律的支持,產生法律的威懾效果,如果律師的律師函不符合法律的規定,造成有關損失的,須承擔賠償責任。

(三)委託原則:律師事務所必須與委託人簽訂書面的委託合同,明確地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律師必須和委託人建立書面的授權委託手續。以確定委託關係、委託範圍及代理權限,律師只在授權的範圍內發表律師函,最終的律師函在發出前要取得委託人的書面認可。注意的是,對律師函書面確認手續不能替代委託手續,實踐中經常有律師進行這樣的替代。

(四)必要原則:有些情況下發出的律師函是沒有多大的必要的,雖然律師函的應用範圍比較廣泛,但是律師函不是胡椒麪,不是狗皮膏藥。謹慎發出律師函才能取得預期的效果,這樣才能使委託人認識到你在考慮他的成本,值得信賴。

(五)保密原則:律師函的受送對象要準確,範圍不得無故擴大,要限於當事人,或受送達對象的負責人。實踐中,為了製造輿論壓力或者藉助聲勢或者作秀,往往在媒體上公開發表或在公眾場所公開發布律師函,一是這種方式很不適當,違反送達對象是特定的原理,原則上不應公開發布,除非是需要進行公示的法律聲明。二是這種公開很可能引起侵犯商業祕密或榮譽、個人隱私或名譽的風險,加大了律師函法律服務的風險,很可能律師事務所成為連帶責任人之一。

六、律師函業務程序

(1)律師事務所接受委託。簽訂委託合同,出具授權委託書。委託手續必須齊全,明確,這是律師函保證其合法性的根基。

(2)律師事務所指定律師承辦律師函業務。當然律師事務所可以根據委託人的意願指定或者推薦承辦律師。

(3)承辦律師聽取委託人的陳述。承辦律師須認真聽取委託人就委託事項的前因後果,必要的情況下可以進行引導性的詢問。

(4)蒐集補充委託事項的事實材料。委託人第一次陳述往往不能完整的帶來律師製作律師函所必須的材料,因此律師需要繼續和委託人溝通,深入瞭解事實,蒐集相關的證據材料,這些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相關性都是律師必須考慮的。

(5)分析陳述整理材料草擬律師函提綱。在材料蒐集完畢以後,事實脈絡基本清晰的前提下,律師應當先行起草律師函提綱,當然如果比較簡單的則直接起草也是適當的。

(6)起草律師函。按照律師函的製作標準正式起草律師函。

(7)聽取委託人對律師函草稿的意見。律師初稿應經委託人的過目,進一步聽取委託人的建議,尤其是異議。並且就有關風險提示委託人。

(8)修改潤色後出具律師函最終稿。在聽取委託人就律師函草稿的意見、建議或異議後進行響應的結構調整、語言潤色、意見修正,到這一階段律師函基本出爐了。

(9)取得委託人的最終書面確認。取得當事人對代理方案的書面確認是律師業務的規範化和風險管理的需要。

(10)律師函經簽章生效;包括承辦律師署名、律師事務所蓋章。

(11)送達律師函。發出方式包括傳真、面呈,郵寄(普通、掛號、EMS等甚至公證送達。要注意送達證據的保存和蒐集。

(12)接受回函或答覆。送達對象收到律師函後,可能回函或者答覆。

(13)向委託人反饋或者向委託人詢問律師函的效果。律師函送達後,送達對象往往會對律師函採取答覆,尤其是採取行動,因此必須跟蹤律師函的效果。

(14)回函或再發出律師函。根據回函情況或者反饋信息或者委託人的再次要求,根據必要性原則可以再次發函。

(15)採取律師函業務之外的法律行動。

七、結束語

律師函要巧用,運用不當,也可能會產生逆反作用。經驗告訴我們,有些接到律師函的個人和企業,對律師函反映激烈,他們認為律師函是 " 戰書 ",在心理上有一種不適感和對抗感,甚至因此而激化了雙方的矛盾。如何巧用律師函?首先當然要寫好律師函,一份好的律師函必須尊重事實、引用法律條文準確、論理中肯、要求明確、用語文明,這樣可以避免因事實不清或失實、觀點偏激、禮貌不周而加劇當事雙方的隔閡,甚至侵犯對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降低律師自己的可信度,不僅做不到" 春風化雨 " 反倒成了火上澆油;其次要對象明確、適時出擊、方式恰當、載體相宜。

標籤:律師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