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一、律師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律師函沒有法律效力,律師函是一種非官方文件,主要表達當事人對事件的某種看法,並不具備任何法律效力。律師函,又稱律師信,是指律師接受客户的委託就有關事實或法律問題進行披露、評價,進而提出要求以達到一定效果而製作、發送的專業法律文書。
用律師函對某一事實進行法律評價和風險估計,其目的在於以法律尺度和律師的判斷,對送達對象曉之以法律事實,動之以利弊得失,讓送達對象得出自己的“法律評價”,即“傳法達意”。
1、律師函只不過是表達了當事人的某種意圖或者意願,其實沒有法律強制力。
2、律師函裏包含律師的“法律評價”,大致的意思是“你依照法律必須得這樣做(分析一番),不這樣做我將用法律手段解決問題(已通知律師)”, 有些人把這“形象”地形容成是一封合法的“恐嚇信”,當然這是俏皮話,但卻揭示了律師函具有心理底限預警功能,很多時候是以一種合法的姿態作出的強勢的意思表示。
二、律師函可以做什麼用途?
1、索賠、索償、索債
這個是律師函的常見用途,通常我們自己直接催債,可能對方會不在乎,直接打官司,又費時費力,這時候,我們通常會通過一封有律師簽章和蓋章的律師函,以打官司為籌碼向對方施壓,如果能協商解決,就再好不過了。
2、中斷訴訟時效
我們都知道,許多民事訴訟是有時效限制的,通常是三年,但是法律又規定了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其中就包括了“權利人主張權利”,而通過律師函的方式主張權利是比較有利於保留證據的,通過寄律師函,可以讓訴訟時效中斷後重新起算,避免因過了訴訟時效而導致權利得不到保護。
3、通過律師函完成告知
法律有時候賦予當事人某些權利,需要通過告知來行使,比如在效力待定的合同中,行使追認權通常就要通過告知來行使。其實,當事人可以通過律師函行使其所有的告知權利。
4、此外律師函還可以作為澄清事實、通知解除合同、達成庭外和解協議、詢問特定法律事項和答覆特定質詢的法律工具。
綜上所述,律師函作為專業法律文書,在處理民事糾紛案件中具有完成告知、索賠索債、澄清事實等許多用途,但是其並非行政部門或者司法機關下發,因此不能具備任何法律效力,隨着社會的發展,法治的逐漸進步,律師函的功能也越來越強了,簽發律師函的程序也越來越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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