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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居間合同需注意的問題?

房屋租賃居間合同需注意的問題?

生活中人們在籤房屋租賃居間合同時,往往不留心就會掉入各種“陷進”中,產生各種糾紛,使自己遭受到損失,這時就要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本站在本文中為您介紹簽訂房屋租賃居間合同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一、房屋居間協議有哪些陷阱

居間協議設定買賣義務居間協議約定的是委託人與中介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不能對委託人設定必須簽訂買賣合同的義務。房屋買賣雙方是否簽訂買賣合同,取決於雙方能否對買賣條件達成意向一致,但現實中,一些中介公司以格式條款在居間協議中約定簽約時限,應屬無效。

交易不成收取“違約金”《合同法》明確規定,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只能要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如實際發生的交通費、通信費等。中介公司單方面以格式條款約定委託人在買賣不成的情況下承擔所謂中介服務費或違約金,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買賣雙方利用了中介的交易信息或依靠其媒介作用達成了交易卻不支付居間費用,則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意向金”牽制委託人許多中介公司會要求買方支付一定數額的意向金“以示購買誠意”,一旦中介公司收到該筆費用後都會利用它牽制委託人,使其不得不簽訂買賣合同。現實中,居間協議不可能包含買賣合同所應當包含的全部內容。在買賣雙方對許多重要交易條件尚未達成一致的情況下,將意向金轉化為定金,存在很大的交易風險。因此,買賣雙方應在簽訂正式的買賣合同後再支付定金。

先收費再辦手續按規定,經紀機構單方收取的中介費用最高為房地產交易中心登記成交價的1%;經紀機構在辦理完產權過户、户口遷移等手續後方可收取中介服務費。但事實上,不少房產中介都在協議中要求委託人一次性付完全部費用後再辦理相關手續。

二、怎樣解決中介糾紛問題

在房屋交易過程中,房產中介公司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一般情況下,房產中介費用是在買賣雙方簽訂正式買賣合同後、房屋正式過户之前付給房產中介公司。這避免了買賣雙方不誠信的情況。可是,一旦由於種種原因合同中止,很多中介公司不會退還中介費用,並做出這樣的解釋:雖然交易沒有達成,可是在交易中,中介公司已經付出了勞動,理所當然收取報酬。大多數守約方由於當初簽訂合同時沒有特別關注中介費用的款項,因此往往投訴無門,只能吃啞巴虧。

針對以上問題,給買賣雙方提出了三點建議,以期幫助他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房屋買賣雙方應在委託中介公司辦理過户等手續時,儘量在合同中明確各種條款、税費等名目和數額;

2、應當嚴格審查中介公司報告的事項;

3、關於費用支付期限問題,不應輕信中介公司的口頭承諾,一定要寫入合同。

明白租賃房屋居間協議的“陷進”及注意事項,識破房屋中介的一些騙局,才能更好的簽訂合同,找到適合自己的房屋,避免經濟利益的損失。如果您還想深入瞭解有關房屋租賃居間合同的相關事宜,可以諮詢本站網站來進行求助。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三明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