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二房東轉租的房子是否有效?
一、租二房東轉租的房子是否有效?
租二房東轉租的房子是否存在有效,這得根據出租人的意思表示分情況進行判斷;
根據《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實施)規定:
第七百一十六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七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餘租賃期限的,超過部分的約定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八條 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是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出租人同意轉租。
第七百一十九條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違約金,但是轉租合同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為支付的租金和違約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應當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應付的租金數額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償。
二、合法的房屋轉租需要符合什麼樣的條件?
房屋的轉租必須符合的條件有以下三點:
(1)房屋轉租,應當訂立轉租合同;
(2)轉租合同須經原出租人書面同意;
(3)轉租合同具有附隨性,其約定不能超過原租賃合同規定的約束條件。而且,在轉租期間,原租賃合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轉租合同也隨之相應地變更、解除或者終止。
綜合上面所説的,二房東就是屬於承租人,如果想要轉租給次承租人那麼就需要得到出租人的同意,承租人與次承租人雙方存在的租賃行為是否有效,完全就要取決於出租人是否知情,如果私自的處理,那麼出租人是有權利解除租賃合同,而對於承租人就需要承擔全部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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