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房東轉租商鋪需要獲得房東的同意嗎?
一、二房東轉租商鋪需要獲得房東的同意嗎?
二房東轉租必須獲得房東的同意,我國《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條的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法律如此規定其本意是為了保護出租人的利益的情況下,賦予出租人享有解除合同選擇權。
為了防止承租人在未經出租人同意的情況下,利用租賃物轉租漁利,攪亂市場價格;也為了防止承租人利用租賃物進行非法活動,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訂立租賃合同轉移的是租賃物的佔有、使用和收益權,承租人取得租賃物的目的也是為了使用、收益,所以在當事人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承租人依租賃合同取得租賃物後,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出租人不得進行不當干涉。所以承租人進行轉租,是取得收益的一種方法,也是在租賃合同目的範圍內應有的權利,不應該加以否定。
所以應當認為出租人與承租人在未對租賃物是否可以轉租時,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轉租,並不屬於無權處分,而是正當行使收益權,轉租合同應為有效合同,僅出租人才享有解除其與承租人租賃合同權利。只有出租人與承租人已經明確約定承租期內承租人不能轉租時,承租人對租賃物進行轉租,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本質上為惡意,屬違約行為,才屬於無權處分行為,出租人不予追認,轉租合同才為無效合同。
二、房屋轉租的條件
1.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2.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取書面形式,當事人不採取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3.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業轉租給第三人,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4.出租人出售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5.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必須辦理租賃登記備案手續,辦理備案需要提交的資料:
(1)房地產權證書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明;
(2)出租人、承租人的個人身份證明或者法人、其他組織的登記註冊證明;
(3)房屋租賃合同。
在司法實踐中,由二房東的轉租行為是需要按照租賃合同中約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二房東轉租時還需要與出租人明確説明,並通知房東相關事項,如果未通知房東,那麼房東是可以直接解除雙方的合同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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