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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要交土地使用税嗎?

一、承租方要交土地使用税嗎?

承租方要交土地使用税嗎?

出租方繳納。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税的納税義務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出租土地的,應由出租方申報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但是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集體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政策的通知》規定,“在城鎮土地使用税徵税範圍內實際使用應税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但未辦理土地使用權流轉手續的,由實際使用集體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因此,如果出租方出租的是集體土地,則由承租方按規定申報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二、土地使用税的徵收標準是什麼?

城鎮土地使用税採用定額税率,即採用有幅度的差別税額,按大、中、小城市和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分別規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應納税額。具體標準如下: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門登記在冊的非農業正式户口人數為依據,按照國務院頒佈的《城市規劃條例》中規定的標準劃分。人口在50萬以上者為大城市;人口在20萬至50萬之間者為中等城市;人口在20萬以下者為小城市。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市政建設情況和經濟繁榮程度在規定税額幅度內,確定所轄地區的適用税額幅度。經濟落後地區,土地使用税的適用税額標準可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上述規定最低税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的適用税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財政部批准。

三、土地使用税的徵收標準

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日前下發的“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的決定的通知”如是表示。

業內專家認為,按高限確定税額、允許發達地區“突破税額上限,進一步提高税率”都暗含鼓勵的政策傾向,明確了通過税收政策調控房地產的意圖。如果都按“上限”制定城鎮土地使用税,那麼大城市每平米將按30元徵收,中等城市每平米也需支付24元城鎮土地使用税。

通知明確表示,要嚴格執行城鎮土地使用税政策,對徵管過程中遇到的新問題,要認真研究,妥善解決,重大問題要及時上報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通知對今年的城鎮土地使用税增幅也下了明確“指標”,即税額幅度原則上應在2006年實際執行税額幅度的基礎上提高2倍。

“要使税額幅度能夠客觀地反映該地區經濟發展程度和地價水平”,通知強調,多年未調整税額幅度的地區,調整力度應大一些。毗鄰地區在制定調整方案時,要注意溝通情況;經濟發展水平相近的地區,税額幅度不應相差過大。有關專家指出,原來地方政府重視土地出讓金給地方財政帶來的收入,因此往往採取“就低不就高”的徵收方式,此次財政部和税務總局出台通知也是為了嚴格土地税收政策。這一方面是為了保證對土地調控政策的協調一致,另一方面更是為了保護土地資源。

通知還指出,要嚴格控制減免税,根據國家加強土地管理的有關要求,從嚴控制各類開發區、各類園區用地和屬於國家產業政策限制發展項目用地的減免税。對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項目用地和廉租房、經濟適用房以外的房地產開發用地一律不得減免税。通知還強調,“要制定完善的減免税審批管理辦法,並加強對減免税項目的後續管理。”社科院財貿所專家稱,城鎮土地使用税雖會增加房地產企業的成本,但其實際影響可能會小於土地增值税“清欠”。通知提出對城鎮土地使用税徵收“從高、從嚴”,“以及提出税收增幅,嚴格控制減免税,甚至允許‘突破税額上限’,結合最近頻繁出台關於土地的税收政策等一系列調控措施,這些措施頻頻明確政策信號———通過增加成本控制房地產”。

綜合上面所説的,土地使用税就是屬於擁有土地的人必須要繳納的費用,但對於此費用如果出讓給他人進行使用,那麼這個税費同樣也是會讓擁有土地的人來進行繳納的,所以,納税是屬於納税人的義務,這樣才不會讓自己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