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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一房二賣怎麼處罰

二手房一房二賣怎麼處罰
1、在一房二賣中,出賣人先後與兩個不同的買受人訂立合同後,對後一個購房者履行了合同義務,辦理了房產過户登記手續的情形。
兩個房屋買賣合同均屬有效。但因成立在後的合同已經履行完畢,該合同中的購房者已實際取得房屋所有權。後一個購房者因為已經取得了產權,對房屋享有的是物權請求權。前一個購房者產生的是債權請求權,該債權請求權係一種對出賣人的請求給付,但是對房屋來説前一個購房者沒有取得產權。
2、在一房二賣中,出賣人將房屋售與前一個購房者簽訂合同並辦理了產權過户登記之後,又與他人就同一房屋簽訂買賣合同。
因無權處分並最終導致合同無效的,由出賣人向後一個購房者承擔賠償責任。
3、在一房二賣中,二次買賣均未完成過户登記的處理。
房屋所有權仍為出賣人享有,而兩個購房人都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兩個購房者是平等的法律地位,那麼法院就會考慮當事人雙方未登記的原因、雙方或一方的過錯情況、買受人長期佔有房屋的事實、買賣關係的特徵等因素決定是否確認雙方房屋買賣合同關係的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一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