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商品房退房流程
其實針對買賣不同的階段,退房時的程序也是不一樣的,具體如下:
一、訂金(定金或認購金)階段
即購房者繳納了相關部分的費用,但是還沒有正式簽署商品房預售合同。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沒有説明所交款項的性質,也沒有任何約定,其實購房者都是以可直接向賣方或其代理人要回所交款項的。
另外,如果説所交款項為定金,且如果買賣雙方就商品房買賣合同達不成一致意見,即最終沒有簽訂合同的。那麼這樣一來,簽署定金就會一律不退。
二、已做預售登記階段
如果説已經到了預售登記這個階段,但是房屋還沒有交付使用的話,那麼能否退房就要看雙方是否達成一致了。
如果達成一致,雙方以書面形式展現出來,簽訂正式退房協議。而協議的內容主要應包括雙方同意解除原房屋買賣合同、違約責任由誰來承擔、如何退款、如何履行等問題。
如果説達不成一致意見,那麼主張解除合同的一方,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如果雙方協商達不成退房協議,可直接向法院或仲裁機構起訴或申請仲裁。此外,雙方還應到房地產登記主管機關辦理註銷預售登記手續。
三、入住階段
如果購房者辦理了入住手續,並且繳納了相關税費,但是不動產權證還沒有辦理下來之前進行退房操作的話,原因大多是出於賣方違約。當然了,也並不排除其它因素,但在日常生活中,這是比較常見的原因。
但是到了入住這個階段,若是購房者想退房的話,那麼同樣也是需要開發商同意的,即雙方需達成一致,與此同時,還涉及很多方面,比如物業等方面。總之,如果達不成協議,購房者可向法院或仲裁機構起訴或申請仲裁。
四、不動產權證辦理完畢階段
一般來説,當不動產權證辦理完畢之後,也就意味着房屋的所有權已完成轉移了。因此,除非合同裏有約定,否則一般情況下購房者是不能退房的。
如果賣方已為購房者辦理完畢不動產權證,但是賣方墊資,且合同有約定:如果購房者拒不按約定履行付款義務,賣方是可以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購房者退房並承擔相應的損失。而這種情況是需要雙方到房地產發證機關辦理不動產權證過户或註銷手續。
《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條 當事人超越經營範圍訂立的合同的效力,應當依照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編的有關規定確定,不得僅以超越經營範圍確認合同無效。
第五百零六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五百零七條 合同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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