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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未到期可以延期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土地使用權未到期的,土地使用權人是可以與出讓人協商延期的,協商同意的,土地使用權期滿後,可以重新簽訂合同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四十條,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註銷登記。
第四十一條,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需要續期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重新簽訂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全文》第四十條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全文》第四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未到期可以延期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