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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法律援助規定是怎樣的

近年來,由於我國經濟等各個方面都有了很大的發展,國家也越來越關注公民合法權益的保護,在平時的生活中,人們有時候會需要參與到訴訟中去,但是會因為經濟困難而無法聘請律師,在這時就可以申請法律援助,那麼民事案件法律援助規定內容是怎樣的?我們來了解先。

民事案件法律援助規定是怎樣的

一、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在國家法律援助機構的指導和協調下,律師、公證員等法律服務人員為某些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免費或減費的法律幫助,以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得以實現的一項法律制度。這項制度實際上是法律扶貧、扶弱、扶殘,是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重要保障措施。

二、民事案件法律援助規定

我國《民事訴訟法》、根據2003年7月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的《法律援助條例》,“公民對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1)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請求發給撫卹金、救濟金的;

(4)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5)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6)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民事訴訟可以申請法律援助嗎?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

公民可以就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諮詢。”

法律援助機構將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對其申請進行審查。法律援助機構根據案件或者事件的具體情況,可以適當延長對申請進行審查的時間,但是延長時間最多不得超過10日。申請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作出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決定有異議的,還可以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5日內,向同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申請重新審議。同級人民政府將在收到重新審議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審議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和法律援助機構。

首先當事人應當經濟困難無法聘請律師作為代理人,第二就是隻有在特定的案件中才能申請法律援助,比如國家賠償、請求贍養費、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等,當然具體的實施還需要多加註意當地政府的補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