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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申請條件是什麼?

一、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申請條件是什麼?

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申請條件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對被告人三種可獲得法律援助的情形進行了規定,其中第三十四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二、異地法律援助的範圍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和第十一條的規定,公民有下列事項,沒有委託代理人或辯護人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

1.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請求發給撫卹金、救濟金的。

4.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5.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6.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7.因醫療事故、交通事故、工傷事故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

8.因家庭暴力、虐待、重婚等,受害人要求離婚及人身損害賠償案件。

9.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詢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10.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11.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12.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提供法律援助。

13.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無須對被告人進行經濟狀況的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