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案件訴訟費是怎麼規定的
大家都知道,在正常情況下,如果大家涉及到民事案件或者刑事案件當中需要聘請律師的話,那麼都應該給律師支付一定的費用。除了這種情況以外,國家還規定的有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是指由國家單位為當事人提供的律師來為當事人進行訴訟。下面小編為大家介紹的是法律援助案件訴訟費是怎麼規定的?
一、法律援助案件訴訟費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關於印發《關於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規定》的通知,人民法院依據法律援助機構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應當根據《司法救助規定》第五條的規定,先行對當事人作出緩交訴訟費用的決定。符合《司法救助規定》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對方當事人勝訴的,可視申請司法救助當事人的經濟狀況決定其減交、免交訴訟費用。決定減交訴訟費用的,減交比例不得低於30%。對當事人追索社會保險金、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起訴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公民履行義務的案件,應免交訴訟費用。
二、法律援助的形式
1、解答法律諮詢、代擬法律文書;
2、刑事辯護和刑事代理;
3、民事、行政訴訟代理;
4、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
5、辦理公證證明;
6、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務。
三、法律援助的對象
(一)有本省常住户口或者暫住證的公民,具備以下條件,可申請法律援助:
1、案件或事件發生在本省並且依法由本省法律服務機構或仲裁機構受理的;
2、有事實證明為保障自己合法權益需要法律幫助的;
3、確因經濟困難,無能力或者無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
(二)盲、聾、啞和未成年人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沒有委託辯護律師的,應當獲得法律援助。
(三)其他殘疾人、老年人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因經濟困難沒有能力聘請辯護律師的,可獲得法律援助。
(四)可能被判處死刑的刑事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律師的,應當獲得法律援助。
四、受援人的權利和責任
(一)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當事人和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的刑事被告人、嫌疑人為受援人,在法律援助過程中可以瞭解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動的進展情況;
(二)受援人有事實證明法律援助承辦人員未履行職責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機構更換法律援助人員;
(三)受援人有義務如實陳述事實與情況,提供有關證據材料,協助法律援助機構和法律援助人員工作;
(四)受援人在受援期間因經濟情況改善,不再符合受援條件或因受援獲得較大收益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法律援助機構支付法律服務費等相關費用。
(五)法律援助機構和法律援助人員在實施法律援助過程中,發現受援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可以終止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已經完成的,法律援助機構有權向受援人收取辦案費和服務費。
(六)受援人以欺騙方式獲得法律援助的,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雙倍支付已獲得法律服務的全部費用。
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法律援助的案件在收取訴訟費用的時候,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經濟狀況決定免交訴訟費用。如果是減交的話,那麼比例最低不得低於30%。而且針對一些特殊的案件,其實就可以免交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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