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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規定是什麼?

一、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規定是什麼?

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規定是什麼?

《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規定》是為了規範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保證法律援助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法律援助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規定》。該《規定》經2012年2月21日司法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12年4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第124號發佈。《規定》分總則、受理、審查、承辦、附則5章39條,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保證法律援助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法律援助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法律援助機構、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其他社會組織和法律援助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工作機制,為公民獲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

第四條法律援助人員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及本規定,遵守有關法律服務業務規程,為受援人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

第五條法律援助人員應當保守在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中知悉的國家祕密、商業祕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

第六條法律援助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自覺接受監督。

第二章 受 理

第七條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公示辦公地址、通訊方式等信息,在接待場所和司法行政政府網站上公示法律援助條件、程序、申請材料目錄和申請示範文本等。

第八條公民因經濟困難就《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規定的事項申請法律援助的,由義務機關所在地、義務人住所地或者被請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依法受理。

《法律援助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公民因經濟困難申請刑事法律援助的,由辦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受理。申請人就同一事項向兩個以上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的,由最先收到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受理。

第九條公民申請代理、刑事辯護法律援助,應當如實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請表。填寫申請表確有困難的,由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或者轉交申請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代為填寫;

(二)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申請代理人還應當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

(三)法律援助申請人經濟狀況證明表;

(四)與所申請法律援助事項有關的案件材料。

法律援助申請人經濟狀況證明表應當由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規、規章規定的有權出具經濟困難證明的機關、單位加蓋公章。無相關規定的,由申請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所在單位加蓋公章。

第十條申請人持有下列證件、證明材料的,無需提交法律援助申請人經濟狀況證明表: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或者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

(二)農村特困户救助證;

(三)農村“五保”供養證;

(四)人民法院給予申請人司法救助的決定;

(五)在社會福利機構中由政府出資供養或者由慈善機構出資供養的證明材料;

(六)殘疾證及申請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無固定生活來源的證明材料;

(七)依靠政府或者單位給付撫卹金生活的證明材料;

(八)因自然災害等原因導致生活出現暫時困難,正在接受政府臨時救濟的證明材料;

(九)法律、法規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能夠證明法律援助申請人經濟困難的其他證件、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員,勞動教養人員、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申請法律援助的,可以通過辦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或者所在監獄、看守所、勞動教養管理所、強制隔離戒毒所轉交申請。

第十二條法律援助機構受理法律援助申請後,應當向申請人出具收到申請材料的書面憑證,載明收到申請材料的名稱、數量、日期。

第三章 審 查

第十三條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屬於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情形的,可以適當延長審查期限。

法律援助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內容不清楚的,應當發出補充材料通知或者要求申請人作出説明。申請人補充材料、作出説明所需的時間不計入審查期限。申請人未按要求補充材料或者作出説明的,視為撤銷申請。

第十四條法律援助機構認為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需要查證的,應當向有關機關、單位調查核實。

受理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需要請求異地法律援助機構協助查證的,按照本規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法律援助機構經審查,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申請人經濟困難:

(一)申請人及與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人均收入符合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規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經濟困難標準的;

(二)申請事項的對方當事人是與申請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申請人的個人收入符合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規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經濟困難標準的;

(三)申請人持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申請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機構經審查認為真實有效的。

第十六條法律援助機構經審查,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決定給予法律援助,並製作給予法律援助決定書;對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決定不予法律援助,並製作不予法律援助決定書。

不予法律援助決定書應當載明不予法律援助的理由及申請人提出異議的權利。

第十七條給予法律援助決定書和不予法律援助決定書應當發送申請人;屬於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情形的,法律援助機構還應當同時函告有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及監獄、看守所、勞動教養管理所、強制隔離戒毒所。

第十八條申請事項符合《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機構可以決定先行提供法律援助:

(一)距法定時效屆滿不足7日,需要及時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行政複議的;

(二)需要立即申請財產保全、證據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

(三)其他緊急或者特殊情況。

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受援人應當在法律援助機構確定的期限內補交規定的申請材料。法律援助機構經審查認為受援人不符合經濟困難標準的,應當終止法律援助,並按照本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申請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不予法律援助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主管該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機關提出。

司法行政機關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責令法律援助機構及時對該申請人提供法律援助,同時書面告知申請人;認為申請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維持法律援助機構不予法律援助的決定,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法律援助案件有具體的程序規定,在內容中規定申請的當事人必須滿足相關的援助條件才可進行法律援助,如果當事人不滿足援助條件那麼法律就不會受理該當事人的法律援助,所以人們在進行法律援助的時候應該提前弄清楚自己是否符合申請援助的要求。

標籤:案件 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