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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有法律援助的情形有哪些?

一、民事案件有法律援助的情形有哪些?

民事案件有法律援助的情形有哪些?

公民有下列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代理人或辯護人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

1、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請求發給撫卹金、救濟金的;

4、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5、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6、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的案件,人民法院在開庭10日前將指定辯護通知書和起訴書副本或者判決書副本送交其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人民法院不在其所在地審判的,可以將指定辯護通知書和起訴書副本或者判決書副本送交審判地的法律援助機構。

法律援助機構可以指派律師事務所安排律師或者安排本機構的工作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也可以根據其他社會組織的要求,安排其所屬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對人民法院指定辯護的案件,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在開庭3日前將確定的承辦人員名單回覆作出指定的人民法院。

二、哪些情況下法律援助條件終止?

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報告,法律援助機構經審查核實的,應當終止該項法律援助:

1、受援人的經濟收入狀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

2、案件終止審理或者已被撤銷的;

3、受援人又自行委託律師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4、受援人要求終止法律援助的。

受指派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或者接受安排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會組織人員在案件結案時,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提交有關的法律文書副本或者複印件以及結案報告等材料。

綜上所述,因為民事糾紛發起的訴訟案件,一般都要請律師代理案件,給自己爭取最大利益。如果員工經濟困難,而主張的請求屬於撫卹金、請求國家賠償或者要求勞動報酬的等,自己請律師有經濟困難的,符合條件可以申請法律援助,這樣就可以得到無償律師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