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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律師辦理程序是如何規定的?

我國現行法規定,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也為了更好的保護公民的權益,在法院審理案件時,各方當事人需要聘請律師為其罪無罪辯護,這是出於為從事律師行業的朋友不懂法律的考量。若經濟困難,可以請援助律師。法律援助律師辦理程序是如何規定的呢?

法律援助律師辦理程序是如何規定的?

一、什麼是法律援助律師?

1、廣義上的理解

法律援助律師,可分為廣義援助律師和狹義的援助律師。廣義的援助律師,即包括了社會律師因接受了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為某一個案件提供法律援助服務,而稱之為某個案件的援助律師。也包括了專門從事法律援助服務的法律援助專職律師。

2、狹義上的理解

狹義的法律援助律師,也有稱為公職律師、援助專職律師,是指受聘於法律援助機構或政府其他部門,通過了全國法律職業資格的考試,取得了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和律師執業資格證書,專門從事法律援助事業的人員。這類人員的編制屬於國家行政或事業單位,並享受國家行政事業等單位工作人員的待遇。

二、申請法律援助律師程序

公民申請法律援助應當提交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一)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代理申請人還應當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

(二)經濟困難的證明;

(三)與所申請法律援助事項有關的案件材料。申請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填寫申請表;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或者代為轉交申請的有關機構工作人員作書面記錄。

法律援助機構將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對其申請進行審查。法律援助機構根據案件或者事件的具體情況,可以適當延長對申請進行審查的時間,但是延長時間最多不得超過10日。

申請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作出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確定該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部門提出。同級人民政府將在收到重新審議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審議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和法律援助機構。

法律援助終止的情況 :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報告,法律援助機構經審查核實的,應當終止該項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的經濟收入狀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

(二)案件終止審理或者已被撤銷的;

(三)受援人又自行委託律師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終止法律援助的。

經濟困難,不能支付高額律師費的案件當事人,可以在瞭解法律援助律師辦理程序之後按照流程向法院提交能證明自己經濟困難的證據,法院應在受到申請的十五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經濟情況進行了解,並決定是否對其施以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