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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法律援助案件辦理程序

檢察機關法律援助案件辦理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步驟:
(一)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
(二)法律援助機構受理;
(三)法律援助機構審查
(四)法律援助機構決定給予法律援助,並指派人員承辦。
法律依據:《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規定》第八條公民因經濟困難就《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規定的事項申請法律援助的,由義務機關所在地、義務人住所地或者被請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依法受理。
《法律援助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公民因經濟困難申請刑事法律援助的,由辦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受理。
申請人就同一事項向兩個以上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的,由最先收到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受理。
第十三條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屬於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情形的,可以適當延長審查期限。
法律援助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內容不清楚的,應當發出補充材料通知或者要求申請人作出説明。申請人補充材料、作出説明所需的時間不計入審查期限。申請人未按要求補充材料或者作出説明的,視為撤銷申請。
第二十條對於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作出給予法律援助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指派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其他社會組織安排其所屬人員承辦,或者安排本機構的工作人員承辦。
對於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作出給予法律援助決定或者收到指定辯護通知書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指派律師事務所安排律師承辦,或者安排本機構的法律援助律師承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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