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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賣小哥與平台管理公司是否存在勞動關係?

某平台管理公司是外賣平台蘇州滸墅關站點運營商。聖某在該站點從事外賣配送工作。通過APP註冊時,聖某按軟件提示開啟了人臉識別並錄入我要成為個體工商户語音。2019824日,聖某在外賣配送過程中發生了交通事故。後聖某申請勞動仲裁,請求確認與平台管理公司自2019426日至824日止存在勞動關係。聖某的仲裁請求未得到支持後,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認為,聖某註冊成為騎手後,通過平台APP接單且無法拒絕平台派發的訂單,其從事的外賣配送服務屬平台管理公司的主營業務,公司不僅向其發放薪資,還制定考勤規則,對其服務進行監管,尤其是對配送時限有算法、路線等引導與制約,對超時配送根據客户評價予以懲罰,應當認定平台管理公司對聖某進行日常用工管理。

外賣小哥與平台管理公司是否存在勞動關係?

平台管理公司利用虛擬軟件平台,引導聖某在線簽訂有償勞務性質的格式合同並註冊成為個體工商户,以不符合勞動關係適格主體為由規避用人單位責任,無法認定聖某具有以個體工商户身份從事外賣配送服務的真實意願,鑑於聖某與平台管理公司的關係符合勞動關係的法律特徵,遂判決聖某與平台管理公司之間2019425日至2019824日期間存在勞動關係。

當前,我國平台經濟發展正處在關鍵時期。極具靈活性的網絡平台用工的興起對傳統勞動關係認定理論帶來巨大挑戰。用人單位虛擬軟件平台,引導勞動者註冊成為個體工商户,並與個體工商户簽訂合作協議、轉包協議等,通過建立所謂平等主體之間民事法律關係,來規避用人單位主體責任。本案中,法院從協議簽訂形式、協議實質內容、實際履行情況等出發,認定無法體現騎手的真實意思表示,並回歸對勞動關係的實質探求,從騎手入職、考勤、接單、薪資、評價等各環節重點考察平台管理公司對於騎手的指揮、管理與監督因素,認定上述因素具備勞動關係強從屬性特徵,進而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係。本案妥當地將傳統理論應用於平台用工爭議,充分保護了勞動者合法權益,對審慎處理新業態勞動用工情形下的勞動關係確認糾紛具有典型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