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認是否存在勞動關係?
勞動關係是在僱主和被僱傭人之間的法律關係,他一般以合同的形式存在。但有些行業僱傭勞動者並不簽訂相關書面的文件,當這類僱傭關係發生勞務糾紛時,應該如何確認是否存在勞動關係呢?今天,本站就來給您詳細講講這類問題。
一、勞動關係
勞動法律關係,即雙方當事人是被一定的勞動法律規範所規定和確認的權利和義務聯繫在一起的,其權利和義務的實現,是由國家強制力來保障的。勞動法律關係的一方(勞動者)必須加入某一個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並參加單位的生產勞動,遵守單位內部的勞動規則;而另一方(用人單位)則必須按照勞動者的勞動數量或質量給付其報酬,提供工作條件,並不斷改進勞動者的物質文化生活。
二、確定是否存在勞動關係
一是勞動合同為判斷依據;二是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判事實勞動關係以認定勞動關係的成立。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下發的《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情況下,如何判斷雙方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給出了更為具體的判斷標準:
1、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2、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1)、(3)、(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確認勞動關係的勞動仲裁類似於民事訴訟中的確認之訴,是確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某一時間段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狀態的一種勞動仲裁
當然,合法的勞動關係應該是建立在勞務合同的基礎上的,但沒有勞務合同並不代表沒有勞動關係,我們還可以通過其他的途徑來證明勞動關係的存在,這些都是申請勞動仲裁的有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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