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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員與項目部是否存在勞動關係?

一、職員與項目部是否存在勞動關係?

職員與項目部是否存在勞動關係?

1、職員與項目部不一定存在勞動關係,具體是否建立了勞動關係,與職員與項目不是否具備勞動關係成立的要素有關。如果具備,則存在勞動關係。

2、工程項目部可以有兩種形式:

(1)總承包人自行設立工程項目部,工程項目部在總承包人授權範圍內開展工作,工程項目部組成人員與總承包人之間存在勞動關係,在這種情況下工程項目部組成人員與總承包人一般不會發生總承包人是否應當支付工程項目部組成人員工資的爭議;

(2)由勞務分包單位或者個人掛靠總承包人設立項目部,工程項目部組成人員與總承包人之間並不是全部存在勞動關係,為了項目順利實施,工程項目部對外以總承包人的名義實施項目,而具體工作由分包單位或個人聘請專業人員開展項目部的日常經營管理活動。

3、勞務分包單位或個人與總承包人簽訂勞務分包合同,勞務分包合同約定總承包人與勞務分包單位或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包括項目部組成人員的工資、保險事項等。但是,勞務分包合同只是在總承包人與勞務分包公司或個人之間產生法律效力,勞務分包合同不能代替總承包人與項目部組成人員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當總承包人不能證實項目部組成人員與勞務分包單位或個人之間存在勞動關係時,也不能證實項目部組成人員的工資應當由勞務分包人支付時,總承包人對項目部組成人員的勞務報酬負有先行支付義務。

二、什麼情形下存在勞動關係?

1、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組成部分。

這確立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需要認定勞動關係成立的判斷標準,這三條判斷標準缺一不可,即用人單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管理並提供了有報酬的勞動、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組成部分。

職員與項目部等是否存在勞動關係,與職員是否受到項目部的用工管理、職員從事的是否是項目部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項目部相關業務的組成部分等有關。並不能簡單的根據雙方是否簽署了勞動合同,判斷是否存在勞動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