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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工傷賠償時效是多久

法律2.04W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工傷賠償時效是多久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工傷賠償時效是多久
一般時效規定:

仲裁時效——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

1、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

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2、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

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3、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4、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對下列情形,視為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一)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產生的支付工資爭議,用人單位能夠證明已經書面通知勞動者拒付工資的,書面通知送達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用人單位不能證明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產生的爭議,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收到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書面通知時間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三)勞動關係解除或者終止後產生的支付工資、經濟補償金、福利待遇等爭議,勞動者能夠證明用人單位承諾支付的時間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後的具體日期的,用人單位承諾支付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勞動者不能證明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第二條:

拖欠工資爭議,勞動者申請仲裁時勞動關係仍然存續,用人單位以勞動者申請仲裁超過六十日(已經《勞動調解仲裁法》修改為一年)為由主張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用人單位能夠證明勞動者已經收到拒付工資的書面通知的除外。

5、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的仲裁時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第15條:

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的仲裁時效,依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確定。

用人單位應支付的二倍工資差額,從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按月計算,對超過一年的二倍工資差額不未休年休假工資的仲裁時效——《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一百一十一條:

未休年休假工資的申請勞動仲裁時效期間應從第三個年度的1月1日當天開始計算。

但雙方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的,應從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之日起計算。

6、高温津貼的仲裁時效——《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一百一十三條:

高温津貼的申請勞動仲裁時效期間應從發放當月工資之日起按月計算。

(每年6月至10月期間)、這個時效的規定是有這個時間的限制的。

但是也不是説明這個制定的規矩沒有任何的特殊的情況。

因為現實往往就是很複雜的,所以,在處理事情的時候,我們往往是要根據這個事情的實際的情況來採取相應的解決的措施,這才是有效果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