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為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如何認定勞動關係存續期間
勞動關係的認定在很多的勞動糾紛的案件當中都是非常的重要的,可以説如果不能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關係進行很好的認定的話,那麼有可能會對勞動糾紛的弱勢方勞動者造成相當大的損失,而認定勞動關係的最好辦法便是對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的認定,那麼何為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如何認定勞動關係存續期間?
一、什麼是勞動關係存續期間
有勞動合同書的就是合同約定的工作期間,如果沒有,則是員工與用人單位實際建立事實勞動關係的時間段。如一個有在A單位工作了一年,但沒有簽定勞動合同,則這一年內就是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存續”期間,就是存在勞動關係,以及續簽勞動關係的的期間。
二、如何認定勞動關係存續期間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的認定
有勞動合同書的就是合同約定的工作期間,如果沒有,則是員工與用人單位實際建立事實勞動關係的時間段。
勞動合同的期限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3種: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
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可以是較短的半年、2年,也可以是較長的5年、10年,具體期限長短應根據用人單位情況、崗位情況和勞動者情況自主確定。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簽、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否則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此外,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説起勞動關係,相信大家還是比較的熟悉的,一般也就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關係,但是説到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的話,很多人都會問何為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其實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很好理解的,也就是對勞動關係從什麼時候開始,到什麼時候結束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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