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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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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制度

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為常見的糾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由於各種原因,雙方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勞動糾紛的發生,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係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因此,應當正確把握勞動糾紛的特點,積極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而中國當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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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勞動保護特殊規定有那些?

《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與《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屬同類法,是先法與後法的承遞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女職工的保護工作(制定保護性法規)可追溯到1953年1月2日政務院修正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中有關女工人、女職工生育待遇的規定和1955年4月26日(國務院關於女工作人員生產假期的通知)在此兩法中對女職工作出了明確的保護規定。
  
在1988年6月28日國務院第十一次常務會議通過《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同時廢止了1953年1月2日政務院修正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中有關女工人、女職工生育待遇的規定和1955年4月26日(國務院關於女工作人員生產假期的通知)。在2012年4月18日國務院第200次常務會議通過並頒佈了《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取代了國務院於1988年頒佈的《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系關於女職工保護方面的最新法規。對“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對哺乳未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在勞動場所,用人單位應當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等等在法規中進行了明確,更好的保護了女職工權益。
以上就是女職工勞動保護特殊規定的相關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