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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孕育期特殊勞動保護

女職工孕育期特殊勞動保護主要有:
1、享有不被安排從事某些工作的權利。
2、享有不被降低工資的權利。
3、享有不被延長勞動時間的權利。
4、享有不被辭退的權利。
5、享有延期終止勞動合同的權利。
6、享有請保胎假、產前假、產假等的權利。
《勞動法》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女職工在孕期內,用人單位不能與之解除勞動合同。
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指出: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
懷孕7個月以上(含7個月)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女職工孕育期特殊勞動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