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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特殊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

女職工特殊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

女職工特殊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保護女職工在生產勞動中的安全和健康,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和生產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發揮廣大女職工在企業生產經營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據《勞動法》、《工會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及《湖北省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依照“平等協商、共謀發展”的原則,結合企(事)業實際情況,制定本合同。

第二條 本合同由單位工會與行政經雙方集體協商後簽訂。

第三條 本合同適用於**(單位名稱),合同中統稱為企(事)業簡稱

本合同所稱女職工包括:單位內所有在職的女性職工。

本合同有關照顧孕婦、產婦的條款,不適用於違反國家和本市計劃生育政策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女職工。

第二章 女職工的勞動權益保護

第四條 根據女職工的生理特點和所從事工作的職業特點,單位在發展生產的同時,要積極改善勞動條件,加強對女職工的勞動保護。

第五條 建立健全女職工勞動安全保健衞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及省市有關女職工勞動保護及特殊利益方面的政策法規,對女職工進行勞動衞生安全教育,減少職業危害。

第六條 女職工與男職工同工同酬,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第七條 由於正常工作調動,女職工到新的適合女性從事的勞動崗位時,任何車間、部門不得以任何藉口拒絕接收。

第八條 不得以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與女職工解除、終止勞動合同。

第九條 在晉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務等方面,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不得歧視女職工。

第十條 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三章 女職工的特殊利益保護

第十一條 女職工在懷孕和哺乳期間內,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影響胎兒、嬰兒健康的有毒有害作業,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懷孕的女職工,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檢查時間視為勞動時間(整個孕期檢查次數約為8次,高危孕婦檢查次數由醫生掌握)

第十二條 女職工在月經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從事高處、低温、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第十三條 女職工懷孕流產的,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應給予產假。懷孕不滿兩個月流產的,給予產假十五天;滿兩個月不滿四個月流產的,給予產假三十天;滿四個月不滿七個月流產的,給予產假四十二天;滿七個月分娩,按正常產假對待。

第十四條 女職工正常生育者,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假十五天(產假期包括雙休日和法定節假日);滿24歲晚育年齡,享受晚育假的,增加30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在產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其福利待遇和參加晉級、評獎。

第十五條 女職工懷孕滿七個月(含七個月),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或延長其勞動時間。

第十六條 女職工產假期滿後,嬰兒在一週歲之前,其所在單位應在每班勞動時間給予兩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併使用。因哺乳而上班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在哺乳期內請長假,直至嬰兒滿一週歲;有條件的單位可適當延長請假期,但累計時間不得超過十八個月。經批准在哺乳期休假的女職工,其工資由所在單位按其標準工資的75%左右發給,若發給的工資低於本市最低生活費的,按最低生活費發給。

第十七條 經批准照顧生育二胎的女職工,除享受產假90天外,不再休雙保假。懷孕七個月後由所在部門安排,不再上夜班。

第十八條 按月發給女職工衞生用品(或折發人民幣*元),此項開支,企業在職工福利經費或企業留利中列支;事業單位在事業費中列支。

第十九條 女職工懷孕、分娩時所用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支付,沒有參加的由單位支付。

第二十條 每兩年對女職工進行一次婦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檢查,有條件的企業,可為女職工購買特種疾病保險(《女職工安康重大疾病保險》)

第四章 合作與監督

第二十一條 單位支持工會女職工組織參與民主管理,在工會代表大會、職代會中,女職工代表的比例應與女會員(或女職工)總數的比例相適應。工會女職工委員會代表參加單位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全過程。

第二十二條 為實施對單位和女職工的有效維護,單位與工會實行有效的密切合作,定期或不定期地召開聯席會議或座談會議,就企(事)業女職工權益保護情況相互通報和協商,共同探討新形勢下單位女職工權益保護工作的新方法、新路子。

第二十三條 為確保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合同雙方成立對等人數的監督小組,每半年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一次聯合檢查,並向聯席會議通報檢查結果。

第五章 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二十四條 在下列情況下可以變更本合同:

(一)簽訂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地方政府規定的勞動標準和條件已修改或廢止的;

(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確需補充、完善和變更部分條款的。

第二十五條 在企業發生關、停、並、轉等情況時,本合同內容不適應時,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條 在下列情況下可以終止本合同:

(一)合同期滿;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企業不能正常生產經營,合同難以履行的。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在執行中,雙方都有權提出修改合同文本,經雙方協商同意後進行修改,修改後的條款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未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

在合同執行期間,如果雙方的首席代表發生變更,本合同應繼續履行。

本合同期滿六個月,經雙方協商擬定新的集體合同,新合同未簽訂生效前,本合同繼續有效。

第六章 合同的爭議及處理

第二十八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合同雙方協商解決,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九條 簽約雙方應嚴格履行本合同的諸項條款,因一方的過錯造成集體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安全履行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合同由甲方(企業或事業)和乙方(企業女職工代表或事業女職工代表)協商達成一致,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由甲方代表(企業或事業的主要行政負責人)與乙方代表(工會主席)簽訂,由甲方將合同文本一式三份作為本單位集體合同的附件,報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乙方將生效的合同文本報上級工會備案。

第三十一條 本合同簽字生效後,以廠報、公開欄等形式向全體職工公佈。

第三十二條 本合同有效期限為年,自 年 月 日至年月 日為止。

甲方: 乙方:

單位名稱(章) 工會名稱(章)

法人代表(簽字) 工會主席(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