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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女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有哪些

哺乳女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有哪些

一、哺乳女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有哪些

1、女職工哺乳期內的勞動強度及禁忌勞動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週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乳母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是:(1)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內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衞生標準的作業;(2) 《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3)作業場所空氣中錳、氟、溴、甲醇、有機磷化合物、有機氯化合物的濃度超過國家衞生標準的作業。

2、哺乳期內,女工每天有2次哺乳時間,每次半小時,兩次時間可以並作一次使用。哺乳去路上的時間也算作工作時間。

3、對用人單位在1年的哺乳期內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的禁止。《勞動法》第29條的規定。

4、上海市對女職工哺乳期保護的細則。《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作出更為詳盡的規定:(1)女職工生育後,在其嬰兒1週歲內應照顧其在每班勞動內授乳2次(包括人工餵養)。每次單胎純授乳時間為30分鐘,亦可將2次授乳時間合併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 每次餵乳時間30分鐘。嬰兒滿1週歲後,經區、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確診為體弱的,可適當延長女職工授乳時期,但最多不超過6個月。哺乳時間在本單位內授乳往返時間,應算作勞動時間。(2)女職工生育後,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准,可請哺乳假6個半月。(3)哺乳假的工資按本人原工資的80%發給。單位增加工資時,哺乳假應作出勤對待。

二、我國對女職工保護的規定

首先,禁止要求女職工從事危重勞動。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温、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其次,對懷孕期間的女職工做出特殊保護。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

再次,對哺乳期的女職工特蘇保護。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週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不管是懷孕期間的女職工還是正處於哺乳期內的女職工,其實法律方面給予他們的保護都是比較多的,而此時就要求女職工的用人單位可以切實按照法律法規中的規定,加強對女職工合法權益的保護。尤其是在產假期間,應當按照一定的比例支付其工資報酬,並且也不能隨意解除與懷孕女職工的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