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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特殊保護條例哺乳假

法律1.24W
女職工特殊保護條例哺乳假

對於每一位的勞動者而言,憑藉自己的勞動成果獲得報酬是一件開心的事。而每每員工去公司面試,最關心的一個核心就是公司對於員工的工資水平和員工福利待遇。現在的福利待遇指企業為了保留和激勵員工,福利是非現金形式的報酬,而津貼是以現金形式固定發放的。工資的及時發放以及福利的保障是提高員工工作積極性最為有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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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有哪些特殊保護

1、企業要注意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合理安排女職工的崗位。《勞動法》第59條規定,禁止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按照1990年1月勞動部發布的《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規定》,這些禁忌從事的勞動除礦山井下作用和《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外,主要有:森林採伐作業、規楞及流放作業、建築業腳手架的組裝和拆除作業、電力、電信行業的高處架線作業;連續負重每次超過20公斤、間斷負重超過25公斤的作業。

2、企業要注意女職工“四期”特殊勞動保護,妥善安排“四期”勞動。女職工的四期是指:經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企業需要特殊的保護。

(1)經期保護。企業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温、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2)孕期保護。企業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孕期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3)產期保護。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

(4)哺乳期保護。企業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週歲一年個人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3、女職工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定例外。

依據勞動合同法,只有女職工符合第39條規定的嚴重違紀、嚴重失職等過失性情況時,企業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其餘情形,如40條規定的過失性解除、41條的經濟性裁員、44條規定的期滿終止等,均不得對女職工適用,失少要等三期屆滿方能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