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否定權與抗辯權

法律1.62W
否定權與抗辯權
不太懂否定權與抗辯權,兩者如何區分
“抗辯權”不同於“狹義的抗辯”。 “狹義的抗辯”又稱為“否認權”,其特點在於,抗辯人不承認對方享有有效的請求權,而是主張對方的請求權不成立或者已經消滅。“狹義的抗辯”包括:①權利未發生的抗辯。例如,主張合同未成立,因而對方不享有合同債權的抗辯;主張自己未侵權,因而對方不享有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抗辯。②權利消滅的抗辯。例如,主張債權已經(因為清償、提存、抵銷、免除、混同)消滅的抗辯。 ? ? “狹義的抗辯”與抗辯權的區別有二:①功能不同。抗辯權的功能在於雖認可對方的請求權存在,但阻礙請求權的行使;“狹義的抗辯”之功能則在於否認對方的請求權。②在訴訟中,法院可以不待當事人主張依職權主動適用“狹義的抗辯”;但抗辯權必須由抗辯權人主張,法院不得依職權主動適用。例如,《訴訟時效規定》第3條規定:“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於此不同,如果人民法院根據經質證的證據足以認定請求權不成立、已消滅或者部分消滅的,可以主動認定,據此裁判。 上述詳解希望能幫助您理解否定權與抗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