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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先抗辯權與後抗辯權?

在現實生活中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的關係並非單一的借貸關係,有些情況下借貸雙方可互負債務,也就是借貸的當事人既是債權人也是債務人,在要求債務人償本付息的同時也要履行債務。這種類型的借貸關係在嘗貸方面有先後順序,故而雙方的抗辯權行使同樣有先後履行之分。那麼什麼是先抗辯權與後抗辯權呢?具體的定義內容將在下文為您介紹。

什麼是先抗辯權與後抗辯權?

一、先抗辯權

1、先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條)。在傳統民法上,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理論,卻無先履行抗辯權的概念。中國民法典首次明確規定了這一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發生於有先後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基本上適用於先履行一方違約的場合,這些都是它不同於同時履行抗辯權之處。

2、先履行抗辯權,本質上是對先期違約的抗辯。先期違約是指一方當事人首先違約,是另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原因。先履行抗辯權是對負有先履行義務一方違約的抗辯,亦即對先期違約的抗辯。

3、《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六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辯權的構成要件: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兩個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

先履行抗辯權的效力:先履行抗辯權的成立及行使可使後履行一方一時中止履行自己債務的效力,以對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請求。但這只是暫時阻止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行使,並非永久的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不影響後履行一方主張違約責任。後履行一方行使先履行抗辯權致使合同遲延履行的,遲延履行責任應由對方當事人承擔。後履行一方行使先履行抗辯權沒有促使對方履行,或者沒有促使對方對瑕疵履行採用救濟措施的,可以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的規定通知對方解除合同

二、後抗辯權

1、後履行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對方當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權利。後履行抗辯權屬延期的抗辯權,只是暫時阻止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行使,非永久的抗辯權。對方當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後履行抗辯權消滅,當事人應當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行使後履行抗辯權致使合同遲延履行的,遲延履行責任應由對方當事人承擔。

2、後履行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約定有先後履行順序的,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負有後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可以以此為依據,對抗對方當事人的請求。後履行抗辯權本質上是對違約的抗辯,在這個意義上,後履行抗辯權可以稱為違約救濟權。

3、《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如果先給予義務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債務的,另一當事人就可行使先履行抗辯權,反之則為後履行抗辯權,也就是不安抗辯權。需要注意的是,後履行抗辯權在行使過程中必須有充分的證據證明才可,如果當事人沒有充足的證據證明後給予義務人違約則不得行使該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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