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辯權和先履行抗辯權的規定有哪些
一、不安抗辯權和先履行抗辯權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五百二十六條 【先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第五百二十七條 【不安抗辯權】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抗辯權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1、其行使以請求權的行使為前提,沒有請求權的行使,抗辯權自無必要行使。
2、抗辯權只能由法律明確規定而產生,約定的抗辯事由只能產生合同的權利,而不是抗辯權。
3、抗辯權為私權,是否行使完全由當事人來決定,不主動援引者視為放棄;法官不得主動依職權審查抗辯權是否存在。
4、抗辯權的行使有一定的期限限制,該期限要麼由法律規定,要麼推定為合理期限,但抗辯權沒有自己獨立的行使期間,因為抗辯權是依附於請求權而發生的,如果對方請求權合法成立,則抗辯權也就合法成立,如果對方的請求權不合法,則抗辯權也無必要行使。
綜上所述,不安抗辯權和先履行抗辯權的法律性質及使用形式都不一樣,司法實踐中,很多合同在履行的過程當中都只能對方先履行,然後自己再履行相應的義務,比如供貨合同,對方先供貨自己再支付貨款,如果發現貨物質量有問題,就可以拒絕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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