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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辯權與先履行抗辯權的區別是多少?

在雙務合同中因為履行先後順序可以行使的權利比較多,其中就包括可以與其可以對抗的抗辯權,最常見的抗辯權就是不安抗辯權與先履行抗辯權,而且兩種權利的行使都可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但是要想正確的行使不安抗辯權與先履行抗辯權,首先要明確不安抗辯權與先履行抗辯權的區別是什麼?

不安抗辯權與先履行抗辯權的區別是多少?

一、不安抗辯權與先履行抗辯權的區別

1、先履行抗辯權是由後履行一方針對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債務抗辯權,不安抗辯權是由先履行一方針對後履行一方將不會或不能履行債務而享有的抗辯權。

2、在先履行抗辯權行使的情況下,當事人雙方不僅要互負債務,而且雙方的債務應形成對價關係,這樣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才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而在不安抗辯權行使的情況下,當事人雙方雖然要互負債務,但法律並未強調雙方所負有的債務應當具有對價性一先履行一方行使不安抗辯權並不僅僅是針對後履行一方不履行行為作出的,抗辯與後履行一方的行為之間並不一定具有相應性。

二、不安抗辯權與先履行抗辯權的區別之適用特徵

1、不安抗辯權適用於異時履行的雙務合同中。雙方當事人在同一合同中互負債務,存在先後履行債務的問題。不安抗辯權的行使不適用於單務合同,不適用於同時履行的合同。不安抗辯權是先履行一方行使的權利,着重於保護履行義務在前一方的利益。

2、後履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的債務未屆履行期限。不能對待給付僅僅是一種可能性而不是一種現實,不必到對方已經支付不能時才允許行使不安抗辯權。後履行一方的不能對待給付,並非履行期屆滿時的現實違約,它所直接侵害的權利是先履行一方的債權期待。如果這種侵害期待債權的行為不加以調整糾正,持續到履行期屆滿,便成為現實違約。

3、後履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履行債務的危險。這裏指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資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嚴重喪失商品信譽或有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情形。這是先履行一方“不安”的原因所在,也是不安抗辯權產生的基礎。

4、後履行義務的一方未提供適當擔保。如果後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提供了適當的擔保,則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的債權將受到保障,不會受到損害,所以合同將繼續得以履行,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針對的是後履行的一方,而且先履行抗辯權具有相應性,不安抗辯權不一定存在相應性。在適用特徵的方面不安抗辯權與先履行抗辯權的區別也存在着,在行使這類的抗辯權時,需要充分了解兩種抗辯權,才能更好的做出區分才能更好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