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履行抗辯權與不安抗辯權是什麼
在合同履行關係中,各方履行義務有不同的先後順序,同時法律規定了不同形式的抗辯權來保護先後履行義務各方的權益,有後履行抗辯權與不安抗辯權,這兩種抗辯權的含義和適用的條件均不同,那麼後履行抗辯權與不安抗辯權是什麼呢?本站的小編為您解答。
後履行抗辯權與不安抗辯權是什麼呢?
所謂抗辯權,是指對抗請求權或者否認對方的權利主張的權利,也稱異議權。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一般可分為同時履行抗辯權、後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民法典》在第五百二十五條至第五百二十八條對此作了規定。這三種抗辯權互相補充,形成了一個完整的整體,共同保護合同履行中的當事人各方的利益。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其當事人一方在他方未對待給付以前或者不適當履行時,可以有拒絕履行自己義務的權利。對此《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在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時,應符合下列條件:
第一,必須是同一雙務合同中的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互享債權;
第二,必須是雙方當事人互負的債務均已屆清償期;
第三,必須是對方當事人沒有履行債務;
第四,必須是對方的對待給付義務是可能履行的。
在實踐中應注意,不符合上述條件的,不能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否則可能導致違約。
後履行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未按照合同履行債務的,後履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據對方的不履行行為,拒絕對方當事人履行要求的權利。對此《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這説明在先履行義務人不履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後履行義務一方即有權行使這種抗辯權利。
所謂不安抗辯權就是,若雙方約定一方先為履行時,有先為履行義務的一方在履行前發現他方的財產明顯減少而有難為給付之虞時,可要求他方為對待給付或提供相當的擔保。在他方為對待給付或提供相當擔保前,該方得拒絕自己的給付。《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69條則確立了不安抗辯權制度。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在行使不安抗辯權時,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合同確立的債務合法有效;
2、雙方當事人互付債務且有先後履行順序;
3、合同成立後後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出現財務狀況惡化且有難以履行合同的可能;
4、不安抗辯權須由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提起。作為合同約定的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在對方出現《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時將如何行使不安抗辯權呢?《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條對此做了規定:“當事人依照本法第五百二十七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這一條規定了行使不安抗辯權的當事人應該承擔的義務和同時享有的權利。應該承擔的義務有:一是通知的義務;二是在對方提供履約擔保後恢復履行的義務。享有的權利則是在對方不能恢復履約能力時有解除合同的權利。法律為追求雙務合同中各方利益的相對公平,一方面為保障先履行合同義務人免受損害而設立不安抗辯權,同時另一方面為對方當事人考慮,讓主張不安抗辯權的當事人承擔上述兩項義務。
抗辯權是合同履行中的保障各方當事人利益的一種制度。合同當事人應當充分利用法律的規定,在處於合同關係中的不同的法律地位時,利用上述三種抗辯權維護自己的利益。例如,你作為先履行義務一方,在對方當事人出現可能不能正常履約的情形時,應該充分利用不安抗辯權來保護自己的利益不受損害,正如本案中甲公司所做的那樣。又如,你作為後履行義務的一方,在對方當事人的先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你也完全可以充分利用後履行抗辯權來保護自己的利益。同時,也應該看到抗辯權制度實質是平衡合同各方利益的一個制度,它是一個雙刃劍,你善於利用它,它就能為你發揮正面的好的作用;反之亦然。
合同關係中的當事人在發現自己權益受到或可能受到威脅時,可及時用對應的抗辯權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以上就是我們為您整理的後履行抗辯權與不安抗辯權的內容介紹,可瀏覽延伸閲讀了解更多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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