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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履行抗辯權與先履行抗辯權的區別是什麼?

人與人之間依靠信任來建立合作關係,而企業與人,企業與企業之間則通過合同來建立合作關係。我們通常會看到明星與合作公司關係破裂即違約的新聞,這是我們往往會看到兩個與之相關的詞——同時履行抗辯權與先履行抗辯權,那麼這兩者之間有什麼區別呢?今天小編為您帶來答案。

同時履行抗辯權與先履行抗辯權的區別是什麼?

一、概念不同

1、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在沒有規定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一方在當事人另一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有權拒絕先為給付的權利。

2、先履行抗辯權,本質上是對先期違約的抗辯。先期違約是指一方當事人首先違約,是另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原因。先履行抗辯權是對負有先履行義務一方違約的抗辯,亦即對先期違約的抗辯。在傳統民法上,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理論,卻無先履行抗辯權的概念。中國民法典首次明確規定了這一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發生於有先後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基本上適用於先履行一方違約的場合,這些都是它不同於同時履行抗辯權之處。

二、構成要件不同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構成要件

1、須有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

2、須雙方互負的債務均已屆清償期;

3、須對方未履行債務或未提出履行債務;

4、須對方的對待給付是可能履行的。

(二)先履行抗辯權構成要件

1、須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

2、兩個債務須有先後履行順序;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債的本旨。

三、適用條件不同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

1、由同一雙務合同產生的互負債務,且雙方債務有對價關係;

2、當事人雙方互負的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且均已屆清償期;

3、當事人一方未履行債務或未按合同約定履行債務;

4、對方當事人應履行的義務是可能履行的。

(二)後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

1、需基於同一雙務合同;

2、該合同需由一方當事人先為履行;

3、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

在上文中,小編從概念,構成條件,適用條件這三個方面來分析了同時履行抗辯權與先履行抗辯權的區別。把握這三個方面我們就能很好的掌握同時履行抗辯權與先履行抗辯權的區別了。比如説,甲乙雙方簽訂了合同,甲先違約才導致了乙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情況就屬於先履行抗辯權。

標籤:履行 抗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