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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未遂的區別

法律2.66W
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未遂的區別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的區別

犯罪的既遂是指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已經齊備了刑法分則對某一具體犯罪所規定的全部構成 要件。

根據刑法分則各種犯罪構成的具體規定和刑法的一般理論,犯罪的既遂有以下幾種形式:

1行為犯。也稱舉止犯,是指行為人只要實施了刑法規定的某種行為,即已構成既遂的犯 罪。

2結果犯。是指行為人所實施的犯罪行為,必須發生了法定的結果,才構成既遂的犯罪。

3結果加重犯。是指行為人實施的犯罪行為,導致了基本犯罪構成結果以外的嚴重結果的 犯罪。

4危險犯。是指行為人實施的犯罪行為,足以造成某種危害結果的特別危險狀態而構成既遂的犯罪。

既遂犯的刑事責任,根據刑法分則對所觸犯法條規定的法定刑直接處罰。

犯罪的未遂,是指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為。

犯罪未遂的成立應具備三個特徵。

第一,行為人已經着手實行犯罪,這是犯罪未遂與犯罪預備相區別的標誌。所謂着手實行犯罪,是指行為人已經開始實施刑法分則對某一具體犯罪構成所規定的客觀要件的行為。

第二,犯罪未得逞,這是犯罪未遂與犯罪既遂相區別的標誌。所謂未得逞,是指行為沒有齊備某一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即沒有完成犯罪,主要是指行為人追求的犯罪結果沒有發生。

第三,犯罪未得逞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這是犯罪未遂與犯罪中止相區別的標誌。 所謂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違背行為人本意的因素。

犯罪未遂根據犯罪行為實行終了與否為標準,可以分為實行終了的未遂與未實行終了的未遂 ;根據實際上能否構成既遂為標準,可以分為能犯的未遂與不能犯的未遂。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犯罪的中止,是指在犯罪過程中,行為人自動中止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行為。

犯罪中止的成立應具備三個條件:

第一,犯罪中止必須是發生在犯罪過程中(包括犯罪的預備過程和犯罪的實行過程),這是犯罪中止的時間性條件。

第二,犯罪中止必須是行為人自動地中止犯罪,這是犯罪中止的自動性條件。這裏的自動中止必須是徹底的。

第三,犯罪中止必須是行為人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這是犯罪中止的有效性條件。犯罪既遂是對犯罪中止的絕對排斥。

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