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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可以隨便延長工作時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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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可以隨便延長工作時間嗎

試用期一般來説勞動者都能夠勝任,試用期又長又短打,一般的單位試用期有三個月,五個月甚至半年的都會有,法律中並沒有明確的規定試用期必須要滿足的相應條件。下面就由本站網小編為大家整理相應的資料,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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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可以隨便延長工作時間嗎

根據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天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就業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每天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累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如果超過這一限度,就是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但是,當出現可能危害國家、集體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事件時,用人單位可以直接決定延長工作時間,延長幅度根據需要而定,不受限制,並且不需要和工會及就業者協商。這些情況是: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需要緊急處理的,例如地震、洪水、搶險、交通事故等;

(2)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必須及時搶修的,例如自來水管道、下水管道、煤氣管道泄露或堵塞的;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例如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規定的其他情形有:在法定節日和公休假日內工作不能間斷,必須連續生產、運輸或者營業的;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保修、保養的;為了完成國防緊急生產任務的;為了完成國家下達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