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可以延長試用期嗎
雖然我國勞動法已經明確規定了試用期知識,但在實踐中,仍有不少人發問,用人單位是否可以延長試用期期限?下面,本站小編就結合相關法律規定,為你具體介紹相關內容吧,希望對你有用。
用人單位可以延長試用期嗎
有些用人單位在合同中約定或者在規章制度中規定,如果員工在試用期內達不到錄用要求,用人單位可以選擇延長試用期。在實踐中有些用人單位也是這樣做的,但是我們認為,這種做法是欠妥當的。
這是因為,在我國的勞動法律中,試用期長度的上限是確定的,例如,一份滿一年不滿三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如果用人單位在一份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中,與員工約定了三個月的試用期,那麼用人單位必須在這三個月內決定該員工是否符合錄用條件。如果不符合,應提出充分的證據,並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一結束,用人單位就不得再以員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由於三個月的試用期已經達到法定最長期限,因此用人單位不得再得約定試用期,即使約定了,這一約定也是無效的。
如果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試用期短於法定最高限額,是不是用人單位就可以約定延長試用期呢?我們認為這樣做是可以的,但前後兩個試用期的總長度不得超過法定最高期額。
延伸補充:
關於試用期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關係還處於非正式狀態,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以上就是我們關於用人單位是否可以延長試用期的法律解答。從上面內容可知,如果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試用期短於法定最高限額,用人單位是可以延長試用期的,但前後兩個試用期的總長度不得超過法定最高期額。如果你對此還有不明白的地方,歡迎你及時聯繫我們本站,我們將盡快為你詳細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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