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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奪政治權利從假釋之日起計算的

法律1.33W
剝奪政治權利從假釋之日起計算的

剝奪政治權利屬於刑事處罰中附加刑的一種,當然這種處罰既可以附加使用,也可以獨立使用。主要是剝奪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內某些方面的政治權利,這方面我國有明確規定。那究竟剝奪政治權利期限規定有哪些?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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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奪政治權利怎麼計算的?

剝奪政治權利屬於我國刑法所規定的附加刑的一種。根據刑法和其它有關法律的規定,剝奪政治權利刑期的計算有以下四種情況:

第一,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其刑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並執行。

第二,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起算,同時執行。管制期滿解除管制,政治權利也同時恢復。

第三,判處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但是,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適用於主刑執行期間。也就是説,主刑的執行期間雖然不計入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但犯罪分子不享有政治權利。如果被判有期徒刑、拘役未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犯罪分子在服主刑期間享有政治權利。准予其行使選舉權,但其它政治權利的行使受到限制。

第四,判處死刑包括死緩、無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期從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