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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什麼權利?

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什麼權利?

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什麼權利?

剝奪政治權利包括剝奪以下四項權利:

1.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國家機關包括國家各級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軍事機關。擔任國家機關職務,是指在上述國家機關中擔任領導、管理以及其他工作職務。也就是説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能擔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中的任何職務。

2.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可以在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繼續工作,但是不能擔任領導職務。

3.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選舉權是指選舉法規定的,公民可以參加選舉活動,按照本人的自由意志投票選舉人民代表等職務的權利,即參加投票選舉的權利;被選舉權是指根據選舉法的規定,公民可以被提名為人民代表等職務的候選人,當選為人民代表等職務的權利。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政治權利,是公民參與國家管理的必要前提和有效途徑,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當然不能享有此項權利。

4.言論、出版、集會、結社自由的權利。所謂言論自由,是公民以言語表達意思的自由;出版自由,是指以文字、音響、繪畫等形式出版作品,向社會表達思想的自由;結社自由,是指公民為一定宗旨組成某種社會組織的自由;

對犯罪分子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性質,危害程度以及情節輕重,決定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尤其是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應與所判處的主刑輕重相適應。

剝奪政治權利既可以附加適用,也可以獨立適用。法律規定附加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一般是較重的犯罪,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一般都適用於較輕的犯罪。

綜合上面所説的,剝奪政治權利是屬於一種資格刑,也是屬於剝奪人身權利和自由的一種刑法,對於此行為主要就是為了讓犯罪人員不能參與國家管理工作,以及相關的自由活動,所以,執法人員在處理的時候都是會結合實際情況來,其目的性就是為了讓違法的一方付出相應的代價。

標籤:剝奪 政治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