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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

我國刑法中的剝奪政治權利,是以剝奪政治權利這種資格為內容的,具有明顯的政治性。但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剝奪犯罪分子的政治權利可能有一定的期限,也有可能是終身的。那麼實踐中該怎樣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呢?本站小編為您介紹。

怎樣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

一、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如何計算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計算根據主刑的不同,有以下三種方法:

(一)判處死列(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的終身剝奪政治權利期限的計算從判決生效時計算;

(二)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從主刑管制判決生效之日起與管制同時計算,刑法規定,管制的刑期,從管制判決生效之日計算,刑法又規定,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

(三)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限屆滿和判處無期徒刑減刑後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從主刑執行期限屆滿或者自假釋之日起計算。

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屆滿減為有期徒刑,刑期執行期滿後或者從假釋之日起,開始執行其人民法院剝奪政治權利的判決。如某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在主刑執行完畢後,從監獄釋放之日起執行剝奪政治權利一年的附加刑。

二、剝奪政治權利的執行機關

(一)由監獄管理機關執行

刑法規定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於主刑執行期間。犯罪分子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在判決生效後,即送往監獄接受教育改造和強制勞動改造,在主刑執行期間,監獄管理機關依照刑法的規定,施行對其剝奪政治權利的處罰,如果罪犯在主刑還未執行之時,其剝奪政治權利的判決已執行完畢,就失去了對罪犯剝奪政治權利的懲罰、教育、警戒作用。

(二)由公安機關執行

被判處管制拘役的罪犯,是交由公安機關執行其主刑的,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也應由公安機關執行。

刑法規定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從主刑執行完畢或者假釋之日起執行附加政治權利。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監獄在主刑執行完畢或者罪犯假釋時,應將其剝奪政治權利的起止期限在釋放證或者假釋證上註明連同人民法院的判決書一併轉交其居住地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在其居住地公佈,待其執行完畢時應當宣佈,恢復其應享有的政治權利。

相信大家在閲讀了以上內容後,已經知道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是如何進行計算的吧。需要注意,剝奪政治權利的執行機關包括了監獄管理機關和公安機關,但是不同的機關執行的情況不同。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