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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是指剝奪哪些權利

一、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是指剝奪哪些權利?

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是指剝奪哪些權利

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適用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

第五十七條 【對死刑、無期徒刑罪犯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對於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條【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計算、效力與執行】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於主刑執行期間。

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監督管理的規定,服從監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各項權利。

三、被終身剝奪政治權利是否可以上訴?

被終身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上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藉口加以剝奪。

除了被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之外,一般情況下剝奪政治權利的時間是一年以上到5年以下,剝奪政治權利是附加刑,法院在判處主刑的同時可以剝奪犯罪分子的政治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