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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哪些權利

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哪些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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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在聽法官對刑事案件做出判決的時候,有些情況下會同時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政治權利。那麼具體説來,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哪些權利呢?這關係到犯罪分子相關權利的行使問題,下面就讓本站小編為您做詳細解答吧。

一、什麼是剝奪政治權利

是指剝奪犯罪人蔘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剝奪政治權利是一種資格刑,它以剝奪犯罪人的一定資格為內容。我國刑法中的剝奪政治權利,是以剝奪政治權利這種資格為內容的,具有明顯的政治性。

二、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哪些權利

剝奪政治權利是指依法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根據《刑法》第54條的規定: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僅;

(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剝奪政治權利的其他內容主要有:

(1)適用對象。根據《刑法》第56條第1款的規定: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於故意殺人、強姦、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故意傷害、盜竊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問題的批覆》的規定:根據刑法第56條規定,對於故意殺人、強姦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故意傷害、盜竊等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觀惡性較深、犯罪情節惡劣、罪行嚴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關於獨立適用剝奪政治的對象,根據《刑法》第56條第2款的規定: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依照本法分則的規定。主要適用於雖然實施了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但罪行比較輕,在一定聚眾性的犯罪中屬於一般參加者,刑法規定可以單處剝奪政治權利。如,有的人實施了公然侮辱他人的犯罪行為,已構成犯罪,但其罪行危害不大的。

(2)剝奪政治權利的限期。根據《刑法》第55條的規定: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外,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

根據《刑法》第57條的規定:對於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3)剝奪政治權利刑期的計算。根據《刑法》第58條第1款的規定: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起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於主刑執行期間。

(4)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應遵守的規定。根據《刑法》第58條第2款的規定: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監督管理的規定,服從監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各項權利。

(5)剝奪政治權利的執行。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於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執行。剝奪政治權利期滿,公安機關應通知本人,並向有關羣眾公開宣佈恢復其政治權利。犯罪分子在恢復政治權利以後,就享有法律賦予公民的政治權利。

政治權利被剝奪了,那麼犯罪分子就不能享受相應的權利。至於這個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實踐中區分為兩種,即有一定期限限制的剝奪與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關於“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哪些權利”的問題,本站小編就為大家整理到此,希望對你有所幫助。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牡丹江律師。

標籤:政治權利 剝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