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鄺XX、賀XX交通肇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鄺XX、賀XX交通肇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鄺XX、賀XX交通肇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湖南省臨武縣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帶 民 事 判 決 書
(2018)湘1025刑初98號
公訴機關湖南省臨武縣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X1,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於湖南省臨武縣,漢族,住臨武縣。系被害人王X2之父。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曾X,女,1986年2月28日出生於湖南省臨武縣,漢族,住臨武縣。系被害人王X2之母。(未到庭)
訴訟代理人曾XX、黃亞青,二人均系湖南宜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鄺XX,綽號“小小”,男,1963年12月26日出生於湖南省臨武縣,漢族,初中文化,務農,住臨武縣。因此次交通事故,於2018年6月27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已執行)。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於2018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執行逮捕。2018年12月25日被本院變更為取保候審。現在家。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賀XX,男,1971年11月27日出生於湖南省安仁縣,漢族,住安仁縣。
訴訟代理人李XX,系湖南XX律師。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陽XX,1966年4月17日出生於湖南省安仁縣,漢族,住安仁縣。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胡XX,男,1970年12月21日出生於湖南省藍山縣,漢族,住藍山縣。(未到庭)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蘇XX,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於湖南省臨武縣,漢族,住臨武縣。
訴訟代理人胡XX,系臨武縣。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XX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餘市中山XX**。
法定代表人張XX,系該公司總經理。(未到庭)
訴訟代理人王X,系湖南XX律師。
湖南省臨武縣人民檢察院以湘臨檢公訴刑訴[2018]9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鄺XX犯交通肇事罪,於2018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X2、曾X以要求被告人鄺XX、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賀XX、陽XX、胡XX、蘇XX,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單位XX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為由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對二案進行了合併審理。期間,因需補充偵查,臨武縣人民檢察院於2018年11月9日建議本案延期審理,2018年12月9日,本案恢復審理。臨武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X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X1及其訴訟代理人曾XX、黃亞青,被告人鄺XX,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賀XX及其訴訟代理人李XX,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陽XX,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蘇XX及其訴訟代理人胡XX,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單位XX公司的訴訟代理人王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湖南省臨武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8年6月26日17時45分許,被告人鄺XX無證駕駛未年檢、未購買交強險的車牌號為湘L×××××中型自卸貨車,超載運輸碎石至臨武大道左轉彎進入武水大道時,將經過人行橫道的被害人王X2撞倒並碾壓,造成王X2當場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鄺XX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王X2不承擔責任。經鑑定,肇事貨車整車制動不合格,整車無反光標誌,欠後防護裝置。被害人王X2系生前因交通事故遭碾壓造成重型開放性顱腦損傷,雙下肢開放性損傷導致呼吸循環功能衰竭而當場死亡。
案發後,被告人鄺XX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為證明上述犯罪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向本院提供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鑑定意見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鄺XX的行為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並建議對其判處二年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訴稱:一、請求依法追究被告人鄺XX犯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責任;二、請求依法判令被告人鄺XX、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賀XX、陽XX、胡XX、蘇XX以及附帶民事訴訟被告XX公司賠償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喪葬費、交通費、誤工費等共計736224.87元。
被告人鄺XX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與罪名以及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起的訴訟請求均無異議。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賀XX、陽XX、蘇XX均辯稱自己在本案中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賀XX的辯護人李XX辯稱:1、是被告人鄺XX造成被害人王X2死亡的,賀XX沒有侵權行為;2、賀XX於2011年11月8日將車輛轉賣給陽XX,轉讓時為合格車輛,屬合法轉讓。綜上,賀XX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經審理查明:
2018年6月26日17時45分許,被告人鄺XX持C3駕駛證駕駛車牌號為湘L×××××中型自卸貨車(該車未年檢、未投保保險)超載運輸碎石由臨武縣XX往臨武縣城環城南XX方向行駛,駛至臨武大道左轉彎進入武水大道時,因對前方路況觀察不足、採取措施不當,遇到行人橫過人行橫道未停車讓行,將由東往西經過人行橫道的被害人王X2撞倒並碾壓,造成王X2當場死亡。經臨武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鄺XX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王X2不承擔責任。經鑑定,肇事貨車整車制動不合格,整車無反光標誌,欠後防護裝置。被害人王X2系生前因交通事故遭碾壓造成重型開放性顱腦損傷,雙下肢開放性損傷導致呼吸循環功能衰竭而當場死亡。
案發後,被告人鄺XX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並向交警部門交付41000元。
另查明,本案肇事車輛系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賀XX於2011年4月18日購買,車輛登記人為賀XX,並於2011年11月8日轉賣給陽XX,陽XX經營一段時間後於2015年5月2日轉賣給胡XX,胡XX又於2015年5月4日轉賣給蘇XX。之後,蘇XX又將車轉賣給被告人鄺XX。該車強制報廢期為2026年4月18日,但從2014年4月開始未再進行年檢,也未購買交強險。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被告人鄺XX在其賠償責任範圍內與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達成和解,當場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X1、曾X經濟損失257000元(含原已支付的),二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放棄了對被告人鄺XX的其他訴訟請求,並對其表示諒解。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與附帶民事訴訟被告XX公司在其賠償責任範圍內也達成了賠償協議,天工集團自願賠償原告人155200元(已支付)。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户籍資料》《受理道路交通事故登記表、立案登記表、報警案件登記表》《到案經過》《肇事貨車以及司機的基本信息》《湖南省公路超限超載管理系統檢測單》《提取筆錄》《證明》《現場檢測報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賠償協議書》《諒解書》《收條》,證人鄺XX、鄺XX、李X、蘇XX、王X3、蔣X1、蔣X2、何X、王X4等人的證言,被告人鄺XX的供述,鑑定意見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本院依照社區矯正的相關規定委託社區矯正機構對被告人鄺XX進行審前調查。經調查,被告人鄺XX符合社區矯正的要求,並建議對其實行社區矯正。
本院認為,被告人鄺XX違反交通管理法規,無證駕駛未年檢,且安全裝置不全的車輛,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鄺XX所犯罪名成立。案發後,被告人鄺XX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是坦白,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鄺XX與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達成刑事和解,依法從寬處罰。公訴機關根據本案被告人鄺XX的犯罪事實、情節等,對其作出的量刑建議合法、適當,本院予以採納。
結合被告人鄺XX的犯罪事實、情節和悔罪表現,根據社區矯正機構對被告人作出的符合宣告緩刑的條件、且同意對其實行社區矯正工作的調查評估報告,本院決定對被告人鄺XX宣告緩刑。
關於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X1、曾X還提出要求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賀XX、陽XX、胡XX、蘇XX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原告人與被告人鄺XX在鄺XX的賠償責任範圍內已自願達成協議,二原告人放棄了對被告人鄺XX的其他訴訟請求,故上述四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不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對被告人鄺XX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百九十條,第二百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鄺XX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從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X1、曾X對附帶民事訴訟被告賀XX、陽XX、胡XX、蘇XX的訴訟請求。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唐興芬
審 判 員  劉 軍
人民陪審員  陳建輝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倪X
書記員張XX
附: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七十二條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三條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三條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裁定。
第二百九十條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第二百條在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佈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